| 索引号 | 430S00/2026-038244 | 文号 | 湘交公路规〔2026〕6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公路建设处 |
| 公开日期 | 2026-07-13 19: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5月30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推动高速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安全耐久的原则,以提高公路安全性、可靠性和韧性,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满足用地、防洪、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绿色公路等相关要求。设计变更应做到变更理由充分、方案科学合理、界面明确、数量精准、手续完善。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定的,不得实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监管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造价行业发展机构承担造价审查和造价监督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由市(州)组织实施、未跨市(州)的非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履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责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规定规范开展设计变更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具体情形见附件1):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条 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市(州)组织实施的、未跨市(州)的非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较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其余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确认。
第四章 设计变更报批与批准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的申请建议及原因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设计变更责任认定和追究。设计变更建议经项目法人审查核实确认后,开展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前,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修改而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论证并形成专项说明,同时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单位的审查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还需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申报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时,应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技术比选论证情况;变更前后预算变化情况,增加费用资金筹措方式(如有);增加占地情况、土地类别及用地解决方式(如有);变更产生的责任及追究情况(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附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必要的地质勘察及试验检测等支撑资料)及原设计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变化对照清单;
(四)涉及地方或其他行业的,还应提供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协议或行业意见;
(五)涉及建设用地、林业、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题调整的,需附重新批复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 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应编制预算文件,编制要求如下:
(一)预算文件应按变更前后工程量分别进行编制。
(二)设计变更建安工程费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我省有关补充规定计算。其中造价依据、材料单价原则上应与批复施工图预算一致,需另行招标的,可按设计变更报批时的造价依据、材料单价等计算。
(三)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费,计费标准原则上应与批复施工图预算一致。
(四)因设计变更发生确需增加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项评估等费用,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计算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五)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不计列预备费。经批准的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预算费用一般在项目批复概算预备费中列支,仅作为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依据,不作为合同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设计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下列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较大及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四方会审手续后,可先行实施:
(一)滑坡、泥石流、隧道涌水突泥、大型坍方、水毁以及瓦斯爆炸、地震等突发事件引起,工程结构遭到严重破坏,对项目质量安全构成威胁,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或损害,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的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如环境条件复杂的桥梁桩基、临河支挡、深水围堰、隧道围岩支护、采空区、岩溶等特殊工程,受季节影响施工的清淤工程、不良地质路段、基础处理、边坡处治等,需及时根据现场监测的实际数据动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的工程等。
(三)因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如不及时实施,将影响交通保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引发负面舆情、生态环境污染的。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仅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内;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设计文件编制,相关工程量统计,留存完整影像证明资料,并在方案确定后的2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完成设计变更上报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接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接变更工程施工能力或资质要求时,项目法人可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也可同意由原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承接。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经审批或审定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变更工程完工后,工程数量经各方核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按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或审定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决算。未经审批或审定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项目决算。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管理的要求等,制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一般设计变更管理权限、审定程序。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经项目投资人(如有)审定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分类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见附件3),实时汇总分析,每半年将台账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属于市(州)组织实施的、未跨市(州)的非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项目法人还应当将台账汇总情况同步报相应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系统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做好工程变更档案管理,应将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文件、批文、图表、试验资料、各级审批意见等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的复核和施工过程技术方案研究,提前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提高设计变更申请办理、文件编制、变更令下达等工作的时效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履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审定或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清理统计汇总,编制工程变更管理情况报告,于交工验收30日前报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组织交工质量核验时,同步对项目工程变更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投资人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级交通造价行业发展机构和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投资人、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因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咨询审查(设计监理)等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根据有关信用管理办法对相应单位进行扣分处理,并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设计变更文件未经批准施工的,由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单位予以纠正,并由项目法人对有关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扣分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或相应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之日前,审批部门已经受理的设计变更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