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S00/2026-038378 | 文号 |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公路建设处 |
| 公开日期 | 2026-07-14 11: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日前,我厅发布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公路规〔2026〕6号),自2026年6月24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本次制定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适配法规政策更新需求。2018年7月我厅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湘交基建〔2018〕116号),文件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失效。同时,新出台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模式的优化调整方案》(湘交综规规〔2024〕10号)文件,对特许经营高速公路责任主体、实施机构、项目招商及管理机制作出新规定,原有设计变更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行政策导向,亟需修订完善以保障合规实施。二是解决实际建设管理问题。当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管理暴露出部分突出问题。部分项目存在负变更管控不严,存在缩短桥梁隧道长度、降低技术指标等行为,影响高速公路的韧性和抗风险能力;设计变更审批流程不够清晰,存在肢解变更规避审批、先实施后报批等违规现象;不同层级、不同类型项目的变更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模式的优化调整方案》(湘交综规规〔2024〕10号)等规范标准,结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借鉴兄弟省份已出台的办法拟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涵盖总则、设计变更的分类、审批权限、报批与批准要求、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核心要点如下:
《办法》明确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界定设计变更范围,即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级交通造价行业发展机构、市(州)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职责。
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类,明确每类变更的具体情形。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包括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等六种情形,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较大设计变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等十一种情形,并进行了细化;一般设计变更是除上述两类之外的其他变更。
实行分级审批制,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市(州)组织实施的、未跨市(州)的非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较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其余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确认。
明确设计变更建议的提出主体、书面申请要求,规定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可选择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细化了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申报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及预算变化清单等。对特殊情形下的先行实施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应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较大及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可经四方会审后先行实施,但需在2个月内完成上报手续。规范了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确定、分包管理、计量支付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