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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6-054872 文号 湘交港航规〔2026〕10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港航处
公开日期 2026-10-10 14: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0 14:43
信息来源:厅港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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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水运事务中心:

    为持续优化我省水路运力结构,切实做好与《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交规划发〔2026〕3号)的有效衔接,持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现将《湖南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7日


湖南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和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水上交通安全补短提质工作要求,依托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国补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省补政策,采取适当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升补助标准等措施,加快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进度,支撑我省水上交通安全补短提质任务落地见效,夯实行业安全基础。

二、政策内容

(一)船舶拆解奖补政策

1.奖补对象:对现有营运客船、渡船(含由拖轮和驳船连接组成的拖驳型车客渡船)提前拆解退出市场给予奖补。 

2.申报条件:

(1)客、渡船拆解优先申报国补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取得国补资金的可申请省补资金:
    ①符合国补政策条件,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获得国补资金的;

②船舶船龄不在国补政策规定的船龄区间的;
    ③发现存在突出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需拆解的。

(2)拆解船舶需持有有效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书。其中,客船需提供有效船舶营运证书,渡船需提供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既可以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批准设立渡口、渡运线路时已明确包含具体渡船船名的相关文件,也可以是所在地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相关船舶(应明确船名)为经营性乡、镇客运渡船的文件。

3.申报流程:实行“先批后拆”的申报流程,即拆解前船舶所有人提交申报资料,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下达项目清单后实施拆解,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等完工资料。

4.补贴标准: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其中补贴标准为0.1万元/总吨,船龄系数以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详见附件),船舶类型系数为1.5。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拖轮和驳船按照实际总吨计算。
    (二)新建燃油动力标准普通客船奖补政策

1.奖补对象:对符合《湖南省普通客船建造技术指南》要求的新建燃油动力标准普通客船在国补基础上给予定额提标奖补。

2.申报条件:

(1)新建船舶实行“先批后建”的市场准入原则,实行县市区统筹“退二建一”运力调控,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运力批复文书。即新建1艘船舶应具有县市区辖区内自2025年1月1日以来退出市场的对应2艘及以上普通客船的拆解完工报告书。

(2)船舶应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上记事栏中应记载为标准普通客船。

(3)船舶在第一个换证检验周期(6年)内进行买卖、从事旅游客运、光船租赁的需退还已取得的省级补贴。

3.申报流程:实行“建成再补”的申报流程。船舶建造完工并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等证书后,船舶所有人提交申报资料,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4.补贴标准:船长为13米至16米的,给予20万元/艘奖补;船长为16米及以上的,其中:客位数在28人及以下的给予20万元/艘奖补,客位数29人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艘奖补。符合国补政策要求的船舶优先申报国补资金,省补政策按照定额标准予以“补差”;不符合国补政策要求的,省补政策按照定额标准全额奖补。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奖补政策

1.奖补对象:对在政策实施期内建造完工且已取得国补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货船、旅游客船、标准普通客船给予定额提标奖补。

2.申报条件: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在本省的自然人;

(2)船舶在第一个换证检验周期(6年)内进行买卖、光船租赁的需退还已取得的省级补贴;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

(4)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标准普通客船应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新建燃油动力标准普通客船奖补相关申报条件要求。

3.申报流程:实行“建成再补”的申报流程。船舶建造完工并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等证书后,船舶所有人提交申报资料,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4.补贴标准:

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货船:载重吨为1001-3000的,奖补50万元/艘;载重吨为3001-5000的,奖补70万元/艘;载重吨为5001以上的,奖补90万元/艘。

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旅游客船:总吨为10-30的,奖补7万元/艘;总吨为31-50的,奖补10万元/艘;总吨51以上的,奖补15万元/艘。

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标准普通客船:船长为13米至16米的,给予25万元/艘奖补;船长为16米及以上的,其中:客位数在28人及以下的给予25万元/艘奖补,客位数29人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艘奖补。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照实施原则和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监管,确保政策精准有效落实。

(二)奖补资金拨付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三)本政策实施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营运客(渡)船船龄系数表

         

   

 

 

 

附件

 

营运客(渡)船船龄系数表

船龄(X)

船龄

系数

X≤15年

1

15<X≤20年

0.7

20年<X<船舶强制报废年限

0.5

    注: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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