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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4-14 10:06
信息来源: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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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施工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职能分工和公路水运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厅基本建设处、厅农村公路建设处、厅港航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主要负责人及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由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和相关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评估、报告和通报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做好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负责受理、核实、报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信息;承办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以及预案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事发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急管理要突出预防预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开展预测信息接收,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对工程施工作业环境风险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布预测信息,督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测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大风、冰雹、暴雨、洪水、暴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依据政府部门、公共信息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发布、通报的自然灾害类或施工安全事故类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各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类或施工安全事故类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本地区(行业)的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及时发现排除施工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预警支持系统

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获取和分析国内外相关预警服务基本信息,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警预防信息。

3.4 信息报告

3.4.1报告程序

值班员值班发现或接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时,及时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安全事故性质和等级,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4.2报告内容

应急情况报告应快捷、准确、直报、续报。安全事故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施工安全事故(Ⅳ级)、较大施工安全事故(Ⅲ级)、重大施工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施工安全事故(Ⅰ级)四级。

4.1.1 一般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Ⅳ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1人及以上、3人以下, 或危及1人及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重伤(或急性中毒)1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4.1.2 较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Ⅲ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1.3 重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Ⅱ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重伤(或急性中毒)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4.1.4 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 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

2)重伤(或急性中毒)100人及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施工安全事故后,县(市、区)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2 Ш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施工安全事故后,市(州)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Ш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后,省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并将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后,省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提请国家级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省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级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应急救援。

4.3 应急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4.4 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终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妥善安置。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2 调查评估

事件结束后,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总结评估报告》。通过总结评估,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1)建立由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等四个层面组成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应急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2)成立项目抢险队伍,主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成立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组成。接受并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财力保障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2)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资金保障计划,设立应急资金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

(3)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

6.3物资保障

(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进行有效监理。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设施设备、物资管理等情况的督查。

(5)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预防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纪录。

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演习方案,每年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触电、溺水、防汛、高空坠落、坍塌等演习活动,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7.2 责任追究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施工安全事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根据形势、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20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