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1-04 00:00 【字体:大 中 小】
各市州交通质安处(局、站)、省水运站: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交质安〔201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省将开展2012年度干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信用评价对象
(一)2012年度全省在各市州交通质安机构已受理监督的干线公路从业的监理企业(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下同)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具有省交通运输厅核发且有效的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同)。
(二)2012年度全省在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1.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2.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3.在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4.从业过程中有《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
5.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
二、监理信用初评责任单位
(一)前款第(一)、(二)条所列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
(二)前款第(三)条所列项目由市州交通质安机构、省水运站负责采集相关文件资料并开展监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
三、监理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我省2012年度干线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参见《办法》。
四、监理信用评价材料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采集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发文日期为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本次评价不包括2012年交工验收项目对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的总体评价。
(二)信用评价材料包括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相关表格以及采信文件资料。附件1和附件2相关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采信文件资料为《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的复印件。
采信资料收集要准确,失信扣分有依据,评价计算要准确。
(三)各监理信用初评单位的信用评价材料于2013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各市州交通质安机构、省水运站。
市州交通质安机构将初评结论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于2013年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审定。
省水运站将初评结论于2013年1月底前报省航务管理局审查。
市州交通质安机构、省水运站将各行业管理局审查通过的监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于2013年2月8日前报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四)监理信用评价信息录入平台:湖南省交通建设监理动态管理系统。
(五)监理信用评价材料报送方式: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理管理科;电子格式文件一份(Excel表格格式,发送至邮箱:hnzj511@163.com)。
联系人:易武、张璜
联系电话:0731-85887093
附件:
1.湖南省2012年干线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示例)
2.湖南省2012年干线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示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1、2-湖南省干线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监理企业(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明表.xls
参考信用评价办法: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相关条款结合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桥、隧、机电专项和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丙级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或持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的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本省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在本省高速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审查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地区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审查工作,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初评的具体工作。
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在本省水运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审查工作,省水运站负责本省水运项目信用评价初评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在本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在本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审定工作。
第五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各级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检查通报);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信用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报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水运项目业主将监理信用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报省水运站。
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将初评结论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局审定。
省水运站将初评结论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航务管理局审查。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将监理信用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
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水运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将各行业管理局审查通过的监理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采信依据等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0日前报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监理信用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加权算法见附件3中的公式(一)),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九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监理企业在本省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计算。
第十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交通建设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二)计算。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 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 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 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 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在全省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全省范围内从业发生的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十五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十六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上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可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收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15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答复。公示期满,省交通运输厅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在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八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理管理科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指导各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水运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市州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省水运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质监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水运站应加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将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局门户网站“黑名单”,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限制在我省从业;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要求其当年信用评价无扣分项。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或投标时,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予以奖罚。评为AA级或A级的监理企业将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予以奖励;评为D级或连续两次评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标时,均须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按附件4的奖惩措施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湘交质监字〔2006〕4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附件1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
序号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
|
1 |
QYPJ01 |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
直接定为D级 |
|
2 |
QYPJ02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直接定为D级 |
|
3 |
QYPJ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4 |
QYPJ04 |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5 |
QYPJ05 |
串标、围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
6 |
QYPJ06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直接定为D级 |
|
7 |
QYPJ07 |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直接定为D级 |
|
8 |
QYPJ08 |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
9 |
QYPJ09 |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5分∕次 |
|
10 |
QYPJ10 |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
10分∕次 |
|
11 |
QYPJ11 |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
10~15分∕次 (视责任程度扣) |
|
12 |
QYPJ12 |
在建设单位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中,监理负有责任的 |
2分∕次 |
|
13 |
QYPJ13 |
在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中,监理负有责任的 |
3分∕次 |
|
14 |
QYPJ14 |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
15 |
QYPJ15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
5分∕人次 |
|
16 |
QYPJ16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
3分∕人次 |
|
17 |
QYPJ17 |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监理员的 |
2分∕人次 |
|
18 |
QYPJ18 |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
3分∕次 |
|
19 |
QYPJ19 |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
|
20 |
QYPJ20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在本企业岗位登记的 |
1分/人次 |
|
21 |
QYPJ21 |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3分∕人次 |
|
22 |
QYPJ22 |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
1分∕人次 |
|
23 |
QYPJ23 |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
2分∕次 |
|
24 |
QYPJ24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2分∕次 |
|
25 |
QYPJ25 |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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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QYPJ26 |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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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QYPJ27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
1分∕台 |
附件2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
序号 |
失信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
1 |
RYPJ01 |
监理工作中,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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