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2-21206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2-02-13 12: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服务对象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
内容概述 |
1. 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快速高效地开展水上搜救。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提高搜救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局、省地方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军区司令部为指挥部成员。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全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采取搜救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邻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给予帮助和支持;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水上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指导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海事搜救中心、省应急办的各项部署,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分析研究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写出分析总结报告报送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2.2.3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交通厅 组织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省关部门(单位)拟订全省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参与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省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承担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安监局 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省公安厅 参与失火船舶的应急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
省卫生厅 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援助。
省农业厅 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省民政厅 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及善后工作。
省环保局 会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预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审批省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省气象局 负责做好水上搜救的气象应急和技术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畅通。
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航空器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挥和协调。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指挥驻湘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组织指挥驻湘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设在当地海事局,指挥长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受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有权采取有关合理行动。
2.4 专家组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设立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监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为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对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向社会播发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进行评估和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实现国家、省、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相邻省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便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3应用船舶GPS监控平台对重点船舶实施监控,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预警级别按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并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一般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5预警警报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略)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本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V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搜救应急事件,由本市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III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Ⅱ级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搜救行动。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提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要求事项,迅速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并根据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我省辖区内时,立即报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后立即向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3.2 信息报告
值班员接到下列险情或突发事件报告时,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遇险人员10人以上;
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船舶失踪;
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
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4.3.3 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省渔政管理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通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省公安厅。
4.4 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并接受指令。4.4.2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指挥长下达启动指令,并向省应急办报告。值班员负责通知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4.3 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
4.4.4 现场指挥部在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4.5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和向省应急办或国务院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事件预案的建议。
4.4.6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以上应急响应步骤进行。
4.5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交通厅、省地方海事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且经分析评估确定已无必要采取进一步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搜救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在事故中伤亡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或外侨部门负责安置。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5.2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编写《水上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制度等方案;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针对我省水上重大事故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如建立船舶溢油数学演示模型、船舶化学品水污染防治等。
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将配备多功能应急指挥车和多功能应急指挥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征用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运输工具
6.3队伍保障
市州水上搜救应急人力资源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先期处置队伍,省水上搜救应急搜救基地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视情况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邻省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增援队伍。
6.4 经费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保障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交通部门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得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助力量的业务培训,促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进一步明确各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2奖励和责任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省地方海事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交通厅、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交通厅、省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