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5-148935 | 文号 | 湘人社规〔2025〕18号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人事处 |
公开日期 | 2025-07-30 20: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湖南省工程系列(交通工程专业)职称
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工程系列交通工程专业(以下简称“交通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交通工程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交通工程专业人才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 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从事交通工程实施类人才,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交通工程专业研究咨询类人才,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四条 交通工程专业人才职称属于工程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对我省从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工程与水运技术、铁道与城市轨道工程、道路运输、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等6个交通工程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专业类。主要适用于从事:
1.道路、桥梁、隧道工程等规划、勘察、设计、科研、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管控、造价管理、试验检测、监控监测、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交通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等工程和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专业技术人才。
3.交通工程项目绿化、环保、水土保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类。主要适用于从事:
1.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水运工程附属建筑物和设施、航标等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科研、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管控、造价管理、试验检测、监控监测、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港口与航道工程的金属结构、船闸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船舶工程与水运技术专业类。主要适用于从事:
1.船舶及其设备科研、设计、制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水路交通运输与运输服务、交通安全、航运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铁道与城市轨道工程专业类。主要适用于从事:
1.铁道与城市轨道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科研、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管控、造价管理、试验检测、监控监测、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设备设施的监测、检测,维修计划与策略、维护与更新,科研创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道路运输专业类。主要适用于从事:
1.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物流)、道路运输站(场)等运输组织、运输服务、运输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机动车总体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及再制造工艺、技术改造、检测诊断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训练场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维修企业规划、设计、建设的专业技术人才。
4.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专业类。主要适用于从事:
1.道路、水路、铁道与城市轨道等领域数字化系统(平台)设计、研发、集成、应用、数据分析、维护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道路、水路、铁道与城市轨道等专业交通工程中监控、通讯和网络安全等机电工程咨询设计、集成施工和运维养护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交通工程专业人才,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交通工程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交通工程专业职称评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2年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4年以上。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2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4年以上。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5年以上。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其他相关要求
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在交通工程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交通工程专业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技术员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开展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专业技术实践活动中参与完成技术方案、工作总结等专业技术成果1项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
(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2.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
开展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专业技术实践活动中主持完成论文著作、标准开发、成果转化、发明专利、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解决方案、工作总结等专业技术成果1项以上。
第十四条 工程师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
2.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
(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2.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文件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咨询、养护维修及管理等技术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市厅(局)级以上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制定、造价编审、机电设备的成套技术及安装调试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或技术标准、规范、技术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研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监理、监督、咨询、造价编审、试验检测、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
(6)解决1项以上本工种难度较大的工艺加工、复杂设备、调整维修等方面的技术问题。
(7)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区域路网规划。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9)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
(10)长期在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参与完成1项以上交通工程的施工、养护、管理工作。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相当荣誉称号。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4)在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铜牌以上或三等奖以上。
2.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水运规划(航道规划、航道网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水运发展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控制性详规)。
(2)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枢纽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3)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航道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4)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5)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船坞(滑道、船台、舾装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6)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沉船救助打捞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7)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二类以上航标配布累计里程超过50km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
(8)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运维护(航道维护、枢纽或船闸大修、码头大修)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9)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设计、咨询、管理。
(10)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第(2)点至第(9)点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管控、造价管理。
(11)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航道航标维护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
(1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大中型项目的附属工程(金属结构、水土保持)1项以上,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小型项目附属工程2项以上。
(13)参与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1项以上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省级以上施工工法。
(14)参与完成1项以上行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15)参与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已颁布实施。
(16)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相当荣誉称号。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4)在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铜牌以上或三等奖以上。
3.船舶工程与水运技术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独立撰写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程、业务报告。
(2)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船舶(船长60m以上的船舶,下同)、高性能船舶(高速客船、高速滚装船、穿浪船、小水线面船、水翼船、气垫船,下同)、新能源船舶(如LNG、甲醇、电池、太阳能等,下同)或特种船舶(滚装船、危化船、散装液态气体船、油船、海洋推船、海洋拖船、海洋开发船、特种工程船、载驳船、半潜船、潜水器、各种高技术船舶等,下同)及其设备或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维护;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一般船舶及其设备的设计、制造修理、图纸审查、检验检测等工作。
(3)参与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1项以上,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相当荣誉称号。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4)在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铜牌以上或三等奖以上。
4.铁道与城市轨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市厅(局)级以上1项以上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制定、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关键技术方案制定、设施设备的测试验证及保障服务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等相当荣誉称号。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4)在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铜牌以上或三等奖以上。
5.道路运输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具有30辆以上营运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城市客运企业、具有10辆以上营运车道路货物运输(物流)企业、二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等运输组织工作,且相关企业信用评价连续3年以上达到AAA以上。
(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行业较高水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经济效益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二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二级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训练场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汽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驾驶员教学与培训、机动车维修技术教学与培训等工作,培训效果良好。
(7)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级以上道路运输规划、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技术条件编写,并已公布实施。
(8)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道路运输工程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工程验收等工作。
(9)专业负责完成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道路运输工程专项或专题论证咨询评估报告3项以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0)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2个以上、或参与5个以上市厅(局)级以上行业培训科目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1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解决2项以上、或参与解决5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3)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金牌或一等奖。
6.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机电设备的成套技术安装及调试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交通工程监控监测、收费、通讯、网络安全、大数据分析、管理信息系统等项目的研发及实施、运维、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行业较高水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经济效益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条件、规程规范编写,并已公布实施。
(6)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工程验收等工作。
(7)主要参加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专项或专题论证咨询评估报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8)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2个以上、或参与完成5个以上市厅(局)级以上行业培训科目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9)长期在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参与完成1项以上交通工程的信息化安全与管理工作。
(10)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解决2项以上、或参与解决5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2)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工程咨询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1项以上。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获得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金牌或一等奖。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全面掌握本专业工作质量标准,熟悉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2.熟悉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政策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战略及规划,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前沿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够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独立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文件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咨询、养护维修及管理等技术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其他科研项目,且为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区域路网规划,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7)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编写制订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或4项以上工法,并颁布实施;或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或主要参加1个以上省部级以上行业培训教材科目的编写审定工作。
(8)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1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9)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1项以上企业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
(10)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2)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13)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市级记功或市级部门评定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类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师等相当荣誉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技能人才,担任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金牌或一等奖。
2.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水运规划(航道规划、航道网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水运发展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控制性详规)。
(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枢纽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3)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千吨级以上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4项以上其他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Ⅳ级以上航道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其他航道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5)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300吨级以上的船坞(滑道、船台、舾装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其他船坞(滑道、船台、舾装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6)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净重200吨以上的沉船救助打捞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其他沉船救助打捞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7)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二类以上航标配布累计里程超过50km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8)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水运维护工程(Ⅳ级以上航道维护、枢纽(船闸)大修工程、千吨级以上码头大修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其他水运维护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9)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3项以上Ⅳ级以上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设计、咨询、管理,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其他航道应急抢通设计、咨询、管理。
(10)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第(2)点至第(9)点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管控、造价管理。
(1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Ⅳ级以上航道航标维护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8项以上其他航道航标维护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
(12)主持大中型项目的附属工程(金属结构、水土保持)1项以上,主持小型项目的附属工程2项以上;专业负责大中型项目的附属工程2项以上,专业负责小型项目的附属工程4项以上;参与大中型项目的附属工程5项以上,参与小型项目的附属工程10项以上。
(13)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5)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工法,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7)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编写制订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并颁布实施,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行业培训教材1个以上科目的编写审定工作。
(1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20)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市级记功或市级部门评定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类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师等相当荣誉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技能人才,担任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金牌或一等奖。
3.船舶工程与水运技术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船舶、高性能船舶、新能源船舶或特种船舶及其设备的科研、设计、制造修理、图纸审查、检验检测等工作。
(3)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规范、行业培训教材、安全体系、影响范围Ⅳ级以上应急预案、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及事故调查报告、中型以上工程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或安全维护监管的编写;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技术规范、行业培训教材、安全体系、Ⅲ级以上应急预案、一般以下事故调查及事故调查报告、小型工程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或安全维护监管的编写。
(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7)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8)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市级记功或市级部门评定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类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师等相当荣誉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技能人才,担任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金牌或一等奖。
4.铁道与城市轨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行业内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技术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行业内较高水平的新理论、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6)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编写制订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颁布实施,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行业培训教材1个以上科目的编写审定工作。
(7)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1项以上线网级以上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关键技术方案制定、设施设备的测试验证及保障服务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9)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10)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市级记功或市级部门评定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类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市厅(局)级以上技能大师等相当荣誉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技能人才,担任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4)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金牌或一等奖。
5.道路运输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具有70辆以上营运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城市客运企业、具有30辆以上营运车道路货物运输(物流)企业、一级道路运输站(场)等运输组织工作,且相关企业信用评价连续3年以上达到AAA以上。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行业较高水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经济效益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一级道路运输站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训练场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县级区域以上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汽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道路运输规划、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技术条件编写,并已颁布实施。
(7)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5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道路运输客货运行业管理教学与培训、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包括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客运)教学与培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教学与培训、机动车维修技术教学与培训等工作,培训效果良好。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三等奖以上。
(9)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0项以上道路运输工程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工程验收等工作。
(10)专业负责完成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道路运输工程专项或专题论证咨询评估报告5项以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2个以上、或参与5个以上省部级以上行业培训科目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1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解决2项以上、或参与解决5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获得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5)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16)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市级记功或市级部门评定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类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金牌或一等奖。
6.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机电专业的设计或施工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交通工程监控监测、收费、通讯、网络安全、大数据分析、管理信息系统等项目的研发及实施、运维、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道路、水路、铁道与城市轨道等领域数字化系统(平台)咨询设计、科研、研发、集成、应用、数据分析、维护和管理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其他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为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撰写人,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7)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编写制订1项以上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规范并颁布实施。
(8)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8项以上交通信息化与安全工程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评价、工程验收等工作。
(9)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解决2项以上、或参与解决5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0)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2)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
(13)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市级记功或市级部门评定的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类奖励。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交通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中获得金牌或一等奖。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
2.全面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具备较强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能够以全面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解决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技术成果能很好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文件设计、施工、造价、监理、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咨询、养护维修及管理等技术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其他科研项目,且为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区域路网规划,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或专业负责编写制订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或4项以上工法,并颁布实施;或市厅(局)级以上技术管理规定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9)主持或专业负责1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10)主持或专业负责1项以上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
(1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2)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
(13)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省级记大功奖励或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奖励。
2.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水运规划(航道规划、航道网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水运发展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控制性详规)。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枢纽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3)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千吨级以上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4项以上其他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运行。
(4)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Ⅳ级以上航道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其他航道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5)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300吨级以上的船坞(滑道、船台、舾装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其他船坞(滑道、船台、舾装码头)项目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6)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净重200吨以上的沉船救助打捞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其他沉船救助打捞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7)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二类以上航标配布累计里程超过50km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8)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水运维护工程(Ⅳ级以上航道维护、枢纽或船闸大修工程、千吨级以上码头大修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其他水运维护工程的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9)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3项以上Ⅳ级以上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设计、咨询、管理,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5项以上其他航道应急抢通设计、咨询、管理。
(10)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第(2)点至第(9)点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管控、造价管理。
(11)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5项以上Ⅳ级以上航道航标维护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8项以上其他航道航标维护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
(12)主持大中型项目的附属工程(金属结构、水土保持)1项以上;专业负责大中型项目的附属工程2项以上。
(13)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4)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规划设计、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5)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6)主持或专业负责编写制订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并颁布实施。
(1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8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或3项以上省级以上工法,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9)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
(20)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省级记大功奖励或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奖励。
3.船舶工程与水运技术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船舶、高性能船舶、新能源船舶或特种船舶及其设备的科研、设计、制造修理、图纸审查、检验检测等工作。
(3)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技术规范、行业培训教材、安全体系、影响范围Ⅳ级以上应急预案、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及事故调查报告、中型以上工程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或安全维护监管的编写。
(4)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7)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
(8)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省级记大功奖励或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奖励。
4.铁道与城市轨道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行业内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技术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引进,包括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行业内较高水平的新理论、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首批次)、新设备(首台套)、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6)主持或专业负责编写制订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颁布实施。
(7)主持或专业负责1项以上线网级以上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关键技术方案制定、设施设备的测试验证及保障服务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9)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
(10)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省级记大功奖励或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奖励。
5.道路运输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具有70辆以上营运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城市客运企业、具有30辆以上营运车道路货物运输(物流)企业、一级道路运输站(场)等运输组织工作,且相关企业信用评价连续3年以上达到AAA以上。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行业较高水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推广与应用,经济效益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一级道路运输站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训练场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县级区域以上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汽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专业负责完成2项以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道路运输规划、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行业技术条件编写,并已颁布实施。
(7)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道路运输客货运行业管理教学与培训、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包括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客运)教学与培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教学与培训等工作,培训效果良好。
(8)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0项以上道路运输工程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评价、工程验收等工作。
(9)主持完成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道路运输工程专项或专题论证咨询评估报告5项以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0)主持或专业负责2个以上省部级以上行业培训科目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11)主持或专业负责解决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4)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省级学会、协会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
(15)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省级记大功奖励或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奖励。
6.交通数字化与机电工程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关键技术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企业技术设计改造、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2)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机电专业的设计或施工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3)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交通工程监控监测、收费、通讯、网络安全、大数据分析、管理信息系统等项目的研发及实施、运维、管理等方面工作,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4)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道路、水路、铁道与城市轨道等领域数字化系统(平台)咨询设计、科研、研发、集成、应用、数据分析、维护和管理项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5)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6)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其他科研项目,且为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7)主持或专业负责编写制订1项以上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规范并颁布实施。
(8)主持或专业负责2个以上省部级以上行业培训科目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9)主持或专业负责解决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难题,成果显著,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验收评价。
(10)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2)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或优秀设计奖(含勘察、工业工程、咨询)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2项以上。
(13)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受到省级记大功奖励或省级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等奖励。
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专业人才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工作成果和业绩要求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关成果转化后创造的直接收益3年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1作者)。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排名前5);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以上(排名前3)。
2.享受省政府以上特殊津贴专家,或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关成果转化后创造的直接收益3年内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合著(第1作者)或译著(独立作者)1部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1作者),其中1篇以上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三)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取得现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最高奖(排名前2)。
3.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企业连续三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三年入围湖南100强企业、制造业50强企业榜单,并在上述榜单内连续三年实现排名提升。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被开发转化且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关成果转化后创造的直接收益3年内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合著(第1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部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1作者),其中1篇以上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五章 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专业负责”是指某部分(专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排名前5;“参与”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二、“市厅(局)级”指市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局级;“县级”包括县和县级市,不含市辖区。
三、“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及内部资料成果、增刊、论文集,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四、中文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五、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六、本办法中所称“奖励”是指国家级及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本专业综合奖项。同一业绩成果获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其中: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湖南省优秀企业家、湖南省100强企业、制造业50强企业由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管理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所有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若获得的专业奖项,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其中,涉及到工程类奖项的,还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 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工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附件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对应职称 |
文件依据 |
|
1 |
注册建筑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
|
2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建设〔1997〕222号 |
3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
工程师 |
人发〔2003〕27号 |
|
4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工程师 |
人发〔2002〕35号 |
|
5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5〕56号 |
|
6 |
造价工程师 |
一级: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效用等同) 二级:助理工程师 |
建人〔2018〕67号 |
工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7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效用等同) |
人社部规〔2017〕6号 |
8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
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5〕64号 |
9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 (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效用等同) 初级:助理工程师 (原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效用等同) |
应急〔2019〕8号 |
10 |
建造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人发〔2002〕111号 |
11 |
注册验船师 |
A 级:工程师 B 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 级:助理工程师 D 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6〕8号 |
12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6〕51号 |
13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6〕10号 |
14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7〕14号 |
15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2〕56号 |
16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5〕59号 |
17 |
监理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 |
建人规〔2020〕3号 |
18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 |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人部发〔2003〕39号 |
19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4〕13号 |
20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 |
人发〔2002〕106号 |
21 |
注册计量师 |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国市监计量〔2019〕 197号 |
22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人发〔2000〕123号 (国务院已取消,取消前取得的证书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