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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5-92038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5-06-25 1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服务对象 主题分类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服〔2012〕171号

  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省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制定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政策,提高服务水平,节约建设投资,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从事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签订委托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收费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不得收取技术服务费。

  
    三、交通运输系统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现行价格政策,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参照外省情况等因素确定(见附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四、交通运输系统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短期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短期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在培训收费前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行政许可(审批)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交通运输)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技术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六、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技术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七、各技术服务单位应切实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低价承揽业务。应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实施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八、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监管,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系统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对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报省物价局记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九、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