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驾培处、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株洲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开展2017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主体
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审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营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已实行常态化管理,其审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营运客车的审验时间按照原规定执行,为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上述车辆具体审验时间按照《道路运输证》上记载的审验期限进行。
三、审验对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配发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教学车辆。
四、审验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审验内容
1.客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情况;车辆违章记录;其它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2.危货运输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罐体检验合格有效期及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罐体检查情况记录;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车辆违章记录;其它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3.其它车辆。
(1)货运车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上查询车辆基础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车辆违章记录; 其它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二)审验程序。按照省局制定的审验工作流程办理。审验工作流程(附件1)、定期审验表(附件2、附件3、附件4)等表格可在湖南运管网“文件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继续做好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减少营运车辆排气污染,促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HNPR-2014-01094)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6年7月2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规定要求,凡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审验签章及有效期签注。省局于2016年6月22日下发的《关于明确营运车辆年审内容及相关业务专用章使用规范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16〕64号)中,对部颁有关《规章》和“规定”调整后的审验签章及有效期签注进行了规范,现再次予以明确:
1.客车、危货运输车的审验签章及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签章。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其审验签章按照原规定执行。超过60个月的,其审验章和技术等级章分开签注。审验签章使用未套刻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新制发业务章)。技术等级签注使用“技术等级专用章”(新制发业务章),并标明有效期。
2.挂车的审验及签章。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挂车进行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行驶证件是否有效,记载的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明审验有效期,并加盖不套刻技术等级的审验专用章。原全省统一制发使用的挂车审验专用章作废,一律停止使用。
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审验签章。营运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审验签章,仍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4.有效期的签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59号)明确的操作要求,所有经审验合格的车辆,其审验有效期一律填写至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不同步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第四栏中,其有效期填写至月。
(五)其它审验规定和要求。凡在营运车辆定期审验中所涉及的其它规定和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五、审验合格标识
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应发给《2017年度审验合格》标识,粘贴于车辆前挡玻璃右上角,作为年审合格的识别标志。审验机关应在标识背面完整填写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相一致的有关信息。
六、《道路运输证》的换(配)发
(一)《道路运输证》的换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下称《工作规范》)规定:《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属无效证件。凡是2017年有效期届满的《道路运输证》,各级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年审工作予以换发,换证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证》的用量计划编制、印制、发放及使用管理监督等由省局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统一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不得违反规定给未取得道路客货运经营许可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吨(座)位”、车辆尺寸等内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填写。
配发、换发《道路运输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证件工本费。
七、依法行政,做好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乱收费或擅自代理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宣传,通过在各类媒体、业户经营场所、政务中心(办证场所)刊登、张贴公告以及发放通知等方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以及推行上门服务等办法和便民措施,切实为经营者搞好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1.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工作流程
2.湖南省道路运输业货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表
3.湖南省道路运输业营运客车年度定期审验表
4.湖南省道路运输业危货运输车年度定期审验表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共印:20份 | |||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 ||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4.湖南省道路运输业危货运输车年度定期审验表(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