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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1-0010010798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30 1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30 16:04
信息来源:厅规划与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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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投资人选择、项目建设、项目运营、项目移交等活动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该规范性文件已经过期失效。当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已经逐步转变为以经营性高速公路为主,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对管理办法重新制定并印发。我厅根据近年来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经营性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牵头重新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实施主体和工作原则。第二章投资人选择,明确经营性高速公路投资人选择流程。第三章项目建设,重点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职责进行规定。第四章项目运营,主要对高速公路收费、运营、养护、服务区管理及路政、交通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第五章项目转让,对高速公路项目权益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项目移交,对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的高速公路项目移交工作流程、各方面职责做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以及项目法人主要违约情形查处。第八章附则,明确实施时间。

三、主要调整情况

202110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对比2014年发布的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即PPP项目。

二是在省交通运输厅与市州人民政府招商职责方面,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选择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上述范围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选择工作。

三是在启动投资人选择前期工作方面,根据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了项目实施机构在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开始投资人选择工作。

四是在项目资本金方面,删除了原办法关于“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前,投资人提交不少于50%的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五是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方面,根据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将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和股权转让由批准制修改为备案制。

六是在项目运营方面,增加了路面实时交通流量、视频监控等数据同步传输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电源及跨线天桥、门架、指路标志杆件等基础设施供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中使用等规定。

七是在项目移交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移交程序及其具体工作事项。

八是在项目法人违约行为方面,“前期工作费用支付、项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等行为备案、联网收费及ETC管理、车辆救援服务费收取以及项目收费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纳入监督管理。将原办法规定的八项违约行为增加至二十一项。

九是在特许经营协议解除方面,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了协议提前解除需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项目法人相应补偿的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