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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1-01003599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运输处
公开日期 2021-02-22 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2 11:07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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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改革机制,加快推动交通强国试点建设,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出行不安全、出行难和出行贵等一系列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8年起,厅党组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一县一公司、公车公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的总体原则,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2018140号)等文件,正式启动全省农村道路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个别企业提出法制审查诉求。个别运输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反垄断调查,对省厅140号等文件中的“一县一公司”提出了合法性质疑,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督查组提出了整改要求。国务院督查组指出,城乡客运一体化制度初衷是好的,方向也是对的,但“一县一公司”的制度设计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部分试点县要求优化票价规则。按照《湖南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验收标准》(湘交运输〔20192号)要求,所有农村客运线路最高票价原则上不超过6元,所有城乡公交线路最高票价不超过3元。根据创建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县市区反映县城至最远建制村的线路过长,有的超过50公里,创建前的票价达到20-30元。同时,票价制定属于当地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由当地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核准执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经研究,《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创建原则。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原则由“一县一公司、公车公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调整为“集约经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

(二)修订验收标准。主要修订有:一是“集约经营”的验收标准调整为针对公司化经营的企业,避免出现排他性条款。二是“价格惠民”调整为“相对创建前,票价显著降低”。票价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优惠到位,但要相对创建前显著降低,确保切实惠及广大群众。三是“其它成效”中增加“所有农村客运(城乡公交)车辆均安装、使用智能监管设备”。通过逐步推广使用智能监管设备,提升农村客运监管水平。

(三)调整验收时间。第一批8个县自201810月开始创建,创建期两年,原本202010月底创建期满。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文件中明确同意将创建期适当延长。

三、相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明确提出,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广度和服务水平,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打破地域壁垒,积极引入规模、资金、管理、服务有优势的企业投资经营城乡道路客运,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短途班线客运经营主体的统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指出,加快整合城乡客运资源,鼓励开展区域经营,积极培育骨干龙头客运企业,鼓励整合分散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


相关文档: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