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0-575799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法制处 |
公开日期 | 2020-05-29 09: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七、监督检查类(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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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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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督检查 |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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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类(7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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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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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类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通过)第三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
1.
评估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进行报告、分析和评估。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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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类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1.预防责任:制定应急预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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