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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5-099329 文号 厅办函〔2025〕21 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公路养护处
公开日期 2025-05-13 09: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3 09:53
信息来源:厅公路养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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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相关从业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业绩规范录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册账号

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在“养护作业单位市场监管网上办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系统模块”)点击“从业企业注册”注册账号(https://hwdms.mot.gov.cn/)。

、录入范围

(一)根据“部系统模块”业绩信息录入设置要求,本次业绩录入范围为在湖南省范围内承接的,纳入全省统计年报的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道养护施工与技术服务项目(暂只限于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后续根据部系统情况增补)。

(二)录入的公路养护业绩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湖南省公路养护信用评价的项目或当年已录入公路养护信用评价系统的待评价项目;2.公开招投标(含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3.按相关要求纳入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监管的项目;4.已完成交工(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的项目。

、录入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负责人履约信息等。已建项目业绩还包括交(竣)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

、业绩录入

一)新增业绩录入

20251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督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将项目信息录入部系统模块。

二)已有业绩信息录入

1.未上平台业绩信息录入(补录)。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自行在部系统模块中对近10年内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进行补录,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在部系统模块中重新补录,并提交审核。补录业绩原则上应按照附件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为便于企业实施,报监资料的依据可为业绩审核表加盖交通质量监管部门公章或提供纳入受监的佐证资料。

2.全国平台业绩信息平移录入。本通知印发前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其他模块发布的相关公路养护业绩,从业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在“部系统模块”完成业绩平移工作;从业单位在“部系统模块”中按系统格式要求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供原业绩发布网页截图后提交至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审核流程,业绩平移录入“部系统模块”可不提供佐证资料,仅需提供原对应业绩发布网页截图,经审核对比数据一致即可完成业绩平移工作已完成平移的业绩只保留“部系统模块”业绩信息,原在其他模块发布的对应业绩按相关规定由录入部门删除。

3.从业单位在系统录入需要发布的业绩信息、上传相应的佐证资料彩色扫描件后(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在系统内提交至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流程详见附件2),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的存档工作,以便备查。

审核职责分工

(一)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业绩申请录入本系统的,其业绩审核表上应有所属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审核意见及印章;大修项目应有相应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及印章,其余项目应有省公路事务中心审核意见及印章。

(二)湖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业绩申请录入本系统的,其业绩审核表上应有相应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辖区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及印章。

(三)上述盖章单位应基于招投标文件和交(竣)工文件、参加信用评价情况、国省道养护计划情况、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情况核实业绩信息,并对核实的业绩信息真实性负责。

、注意事项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养护业绩核实工作,按职责对所辖养护工程项目业绩履行核实程序,指派专人负责,对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养护工程类别、工程量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业绩信息审核表写明审核意见。

(二)“部系统模块”未设置独立的企业信息变更入口,对于已审核发布的企业信息,我厅暂不受理企业信息变更业务,待交通运输部在“部系统模块”完善该项业务功能后,再另行通知。

(三)各相关从业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业绩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对填报的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于存疑的业

绩,省厅将组织有关部门现场核实,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经审核发布的业绩信息,报审程序已闭合,系统数据已固化,不再修改;业绩一经公开发布,接受全面监督,任何企业和个人发现发布的业绩内容存在虚假信息均可向我厅反映;为便于核查,企业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附详细佐证资料;对在业绩申报中弄虚作假和在反映情况时捏造事实的企业,一经核实,我厅根

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养护市场主体竞争能力,同时确保我省公路养护业绩录入时效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公路养护业绩录入工作按本通知执行,原《关于开展养护业绩录入、审核及2020年度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21〕34号)同步作废。

系人88770039

附件1:湖南省公路养护企业信息资料报审内容要求

附件2: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业绩填报手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55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