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5-084381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运输处 |
公开日期 | 2025-04-22 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引导行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压实“打非治违”责任,现将一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见附件)。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案例的指导作用,聚焦道路运输领域非法营运问题,定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执法人员履职能力,针对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重点问题加大打击力度。
附件: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案
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3.四川神州行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1日
附件1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查处黄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案
主要案情:2023年8月22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黄某驾驶车辆(福田牌小型客车)在金凤收费站涉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调查,该车将乘客从永州送往长沙,接送乘客共7人,拟收取其中5人运费每人200元。当事人黄某及所驾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营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长沙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黄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本案是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案件中打击非法营运的常见案例,当事人所驾车辆也是我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打非治违”行动中俗称的“黑车”,此类案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的取证。本案中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有5点证据: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车辆将7名乘客从永州送往长沙,拟收取其中5人每人200元运费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身份;
3.当事人所驾车辆行驶证,证明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
4.录音录像,证明乘客尚未付取运费,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真实合法,执法程序合规;
5.当事人所驾车辆高速通行记录,证明当事人所驾车辆近几个月来高频次往返永州到长沙的事实。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在此案取证中,执法程序规范合法,特别是证据收集全面细致客观,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合法,也为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长交处罚〔2023〕021200389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男,汉族,地址:湖南省蓝山县****,电话:186********,身份证号:431***************。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9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用收集书证、视听资料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8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刘**、祖**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黄*驾驶车辆(车牌号:湘MWB***,车型:福田牌小型客车)于2023年08月22日在金凤收费站(S50长芷高速出口望城方向)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将乘客从永州送往长沙市,接送乘客共7人,拟收取运费其中5人每人200元。经调查,当事人黄*及所驾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员黄*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录音录像、现场笔录。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9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长交罚告〔2023〕021200****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银德支行,收款人: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请勿直接转账,先到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2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吉林省某物流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主要案情:2023年10月14日,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高速交警衡阳西大队的通知,在雁峰区收费站查处了吉林省某物流公司一台商品车运输车。经进一步调查,该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核定该车外廓尺寸为10910mm*2550mm*3390mm,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的实际车身外廓尺寸为13200mm*2550mm*3390mm,车身超长约2.29米,超长率约20.99%。吉林省某物流公司商品车运输车的改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本案在大型货物运输的车辆中也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会破坏车身结构和性能,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造成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破坏道路基础设施,污染环境并增大行车的危险等。非法改装货车危害较大,会让货车变“祸车”,是道路运输领域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在本案的执行中有两点非常规范,一是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非常认真细致详实,一目了然;二是大量照片影像收集,既有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与实际勘验图的相互对证,又有查处现场视听资料和拍摄照片的相互佐证,还有公司法人证
明及委托代理人证明材料的相互印证。处理此类非法改装车辆案的关键点就是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务必要清晰直观,以求证据确凿。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衡交处罚〔2023〕0130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联系电话:156********。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部门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执法人员采取了询问该车驾驶员,检查公司及车辆的相关证件,核实相关证件的真实性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2023年10月14日,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高速交警衡阳西大队的通知,赶往雁峰区收费站发现皖M0****/皖MG***挂停靠在路边,该车装载了12台商品车。经进一步核实,2023年10月14日,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聘用驾驶员谢*驾驶皖M0****/皖MG***挂在山东德州装载了12台商品车,准备运送到衡阳市,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系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取得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皖MG***挂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核定该车外廓尺寸为10910mmx2550mmx3390mm,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的实际车身外廓尺寸为13200mmx2550mmx3390mm,车身超长约2.29米,超长率约20.99%。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货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法人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谢飞受委托处理公司事务的事实;证据3、皖MG***挂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该车的所有权人为吉林省**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该车外廓尺寸为10910mmx2550mmx3390mm;证据4、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皖MG***挂车辆加长了2.29米的铁板运送货物的事实;证据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证明皖MG***挂车辆的实际车身外廓尺寸为13200mmx2550mmx3390mm,车身超长2.29米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衡交罚告〔2023〕01300**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伍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基准,你(单位)系初次被发现擅自使用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应当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28号),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11500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3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查处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案件案
主要案情:2024年10月29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四川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现场查处违法案件共60起(涉及违法违规车辆42台车)。2024年10月30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四川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2024年4月11日至10月12日被查处的60个案件(涉及违法违规车辆42台车)的网约车运营订单数据,发现未在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交互平台传输至长沙市的网约车运营订单数据中查询相关网约车运营订单数据。
经进一步核查,四川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上传相关网约车运营订单数据,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和《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按照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将乘客发布的召车信息、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运营数据、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受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
案例解析:网约车平台公司允许无证的车辆和人员在其平台上线运营,一直是网约车平台违法违规的重灾区,而往往这些违法违规车辆和人员运营的订单,网约车平台公司会选择性不进行上传,从而做到隐匿违法行为,提高订单合格率的目的。目前,通过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交互平台,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违规车辆和交通运输部收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订单数据进行一一对照,可以有效查处这部分隐匿的违法运营行为,从信息源头上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让交通运输执法没有“隐秘的角落”。
长交处罚〔2024〕0921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长字4301009000**号,负责人姓名:张**,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联系电话:185********。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2024年10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询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我局查处违法案件共60起(共计42台车辆)。2024年10月30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郭**1801001****、余**1801001****向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提交《技术支持申请表》,申请线上核查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2024年4月11日至10月12日被查处的60个案件(涉及违法案件车辆42台车)的网约车订单数据,该中心于2024年11月1日回复,称未在部级网约车监管交互平台传输至我市的网约车运营订单数据中,查询到附件《**出行案件台账》中所列举的车辆由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派的订单数据。2024年11月26日,经向四川***公司委托代理人钟*询问调查,承认截至2024年11月1日,该公司上述60起违法案件(42台车辆)被查处时的订单数据未上传共享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出行平台在长沙地区的运营主体是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长沙市已经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根据信息核查结果和调查询问可知,当事人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按照《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按照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将乘客发布的召车信息、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运营数据、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受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的规定,将车辆运营订单数据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当事人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向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提交的《技术支持申请表》、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向我局回复的《技术支持申请回复表》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案件台账的相关订单数据,证明我局依法通过长沙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数据库对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订单相关数据情况进行线上核查,查明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上传订单相关数据的事实;
2.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以及确认当事人的有效送达地址。
3.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证明我局依法对四川***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钟**进行了询问调查。
上述证据经过委托代理人钟*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长交罚告〔2024〕09210***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对《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所列证据提异议,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第195条,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4台车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应当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地址:岳麓区滨江路195号广发银行大厦),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请通过短信推送的链接在非税平台进行缴款,或者到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共交通执法大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