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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9-41685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安全监督处
公开日期 2019-04-26 1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6 16:07
信息来源:厅安全监督处
字号:【

 

湘交安监〔201975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417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

“隐患清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清零”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分类分级、动态清零、奖惩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  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国家和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依法依规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隐患清零”工作的督查督办,严格标准,强化考核,完善“隐患清零”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和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对安全隐患的督查督办和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企业要严格落实《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报告、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安全相关制度执行、设施设备、工作流程等相关隐患全面清零。

第八条  “隐患清零”管理办法考核的重点。

安全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铁路专用线建设和运营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水上交通(含水路运输、港口经营、渡口运营)、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运营其他五个大类。根据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隐患清零”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情况;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客货运站场和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例检落实情况;省际市际长途客运班线实名制落实情况;“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情况;监控平台显示的超速、超时驾驶、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等情况;驾驶员规范驾驶情况;公交车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公交车车辆按规定要求行驶情况等。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道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及评估等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及安全保护区管理情况。

(二)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情况;船舶安全技术与管理情况;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情况;船员和船舶的安全例检落实情况;船舶载运、过驳危险品情况;大风、大雪、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警戒线等气象、水文条件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情况;船舶不按规定装载货物危及船舶安全,客(渡)船、运砂船超载情况;签单发航执行情况;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收集、排放、管理情况;其他情形。

(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施工单位资质情况;从业人员履约情况;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安全标示标牌等设置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人员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物品情况;架桥机作业、高墩作业、满堂支架作业、挂篮悬臂浇筑作业、隧道作业、临时用电、施工电梯作业、沥青拌和站等关键控制点安全管理情况;施工车辆证照和依法依规从事运输情况等。

(四)交通设施养护运营企业: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落实情况;非法超限运输整治情况;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重点路段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时段安全应急设备物资配备情况;隧道入口标志标线、连接护栏、隧道内监控、通风、消防系统、高水位池设置养护情况;养护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等。

(五)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重点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等建立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促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情况;

(六)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2.企业建立并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5.企业制定并落实从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统筹制定检查计划。

(一)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

(二)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或暗访检查;

(三)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四)采用群众举报的方式,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安全隐患排查;

(五)采用“双随机”的方式,抽查企业、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加强第三方机构隐患排查和治理技术服务的应用。第三方评估、平台抽查方式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有相关图片、影像资料、数据作为依据。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组织实施“隐患清零”考核督查,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隐患清零”检查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列出清单,并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带队领导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乡镇、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章  隐患交办与动态清零

第十四条  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主体,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整改。相关情况应向从业人员通报。

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整改时间、销号时间、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抽查所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反馈企业,并及时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其中,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交办会、通报等形式将隐患清单及时向下级单位进行交办,并利用交办的机会,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重大安全隐患要要严格执行“一单四制”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收到交办的隐患清单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号。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整改验收通过的,应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或通知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进行销号,不合格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验收情况要及时上报交办单位。交办单位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隐患整治情况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隐患及时销号。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开展两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普查,并结合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隐患清零”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综合考核计分排名。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项目之一。

综合考核计分采取权重加权计算方式,将各行业领域单项考核和市州普查情况进行综合计算得出,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厅直行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行业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全省抽查,定期通报各市州行业隐患排查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季度检查,报送隐患排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检查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实现全覆盖。工作情况纳入厅综合考核计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月度检查,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检查要对辖区内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情况要通报到相关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清零”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排名。对综合考核计分排名结果靠前、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综合考核计分排名结果靠后、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发生同责及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相应处罚。综合考核计分排名纳入年度交通运输目标考核范畴;对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加分或扣分。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处罚:

1.对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罚款条件的,坚决依法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罚款到位;相关企业如有交通运输补助资金项目的,停止项目资金补助。

2.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

3.对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按程序吊销有关证照。

4.对违反相关规定、被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依法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相关情况抄告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对于篡改数据、应付检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对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对“隐患清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隐患清零’”是指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按照“一单四制”要求形成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通过检查、督查、考核等措施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持续清零。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客一危”车辆是指县际以上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以及三类以上班线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乡镇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5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129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