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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8-95739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计划统计处
公开日期 2018-05-29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9 00:00
信息来源:厅计划统计处
字号:【

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加快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进程,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湘交计统〔201611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厅将开展2018年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省厅相关要求将申请报告与申报资料(由档案盒归类)递交到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其中一类甲级、二类甲级和专项甲级资质申请资料报至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一类乙级、二类乙级和专项乙级资质申请资料报至省公路管理局;同一单位申报多个类别的资质,申请资料按上述分类报至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和省公路管理局(每个类别资质申请,均需填报申请表一份、提供附件材料一套)。申报资料递交时间为2018529日至2018612日工作时间,其中67日至612日工作时间为资料原件复核及盖章确认时间,逾期不予受理。(以上时间均为正常工作时间,非工作日除外)。

二、资料受理

(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核对原件与上报资料一致后加盖确认章予以确认,签署受理意见将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缺少附件或逾期递交的一律不予受理,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修改、更换及补充。

(二)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应将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分别进行编号并根据上报类别予以统计汇总,于2018613日下午300前,将所有受理的资料一次性报送省厅,同时以文字形式(加盖公章)向省厅报送受理情况。

  三、资料审查

  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交付所有资料后,由省厅按照《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工作(其中资料清理、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结果认定

  省厅按照《办法》和相关规定完成审查认定工作,并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和公告。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

各公路养护企业应按照《办法》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各公路养护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在审查中发现资料弄虚作假,将对其禁止连续两个年度(包括本年度)资质准入申报,同时将该单位纳入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系统管理。若企业申报人员经核实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任职或经查实具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还将追究申报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受理单位

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在资质申报受理期间,务必明确1-2名专职人员,完成收集、编号、归档等工作。

(三)审查单位

第三方审查单位应按照省厅相关要求,公平公正对所有符合申请条件且自愿报名的单位严格按流程进行养护资质的认定工作,严守保密工作纪律,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

(四)认定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为2018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认定的管理单位,拥有对本次资质认定工作的最终解释权。

(五)名称变更

已获资质许可的企业满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进行名称变更的应向厅提出正式申请,并于201867日至2018612日工作时间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公路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85月28日


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养护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许可的养护企业资质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向交通运输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三)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申请资质类别、级别及数量不受限制。

  (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一年起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存在《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或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其资质许可不予同意。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申请重新核定。

(六)资质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交通运输厅发文为准。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1.省内单位首次申请养护资质及申请养护资质升级、增项的,必须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填写申报表(见《办法》附1),并按首次申报、升级、增项要求提供资料:

  (1)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确认文件是指法人代表身份证、任命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3)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明包括该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批复文件、从事公路行业或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经历证明(应同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4)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网上查询下载件(应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截图)及社保缴纳证明(同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截图);

5)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企业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改扩建工程业绩登陆全国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验,养护工程业绩由业主单位和业绩所在省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行业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外省业绩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行业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6)新注册企业可不附最近连续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审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其财务指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金为参考审核。

7)申请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企业,机械设备应满足对应专业的标准规定,设备类型、数量必须完全满足要求,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母公司调拨及转让设备三种,均应提供机械设备原始购买发票及证明文件,同时应满足:

①发票开票时间应符合规定;

②设备数量、型号、功率应与标准一致,型号、功率无逻辑错误;

③票面格式应符合要求(201651日之后统一为增值税发票,之前可为增值税发票或税控机打发票);

④票面载明的设备采购价与当期市场价格应无较大出入;

⑤票面公章大小比例应为同一比例;

⑥票面机打字体、大小、浓淡应一致;

⑦发票开具单位应具有经营该项设备的经营许可。

  2.外省单位首次申请资质及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还需递交以下资料:

  (1)向省交通运输厅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

2)对已获外省颁发的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提供企业所在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的查询结果和网址链接);

②所属省份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管理办法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当前养护资质类别与申报我省养护资质类别规定条款的差异部分证明文件(需逐项注明,以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3)对没有获外省颁发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外省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其上报的主要人员及企业业绩应以全国或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验结果为审核标准,同时应提供企业所在省份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人员、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企业因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养护资质许可文件;

  (5)外省企业需附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

  (6)《办法》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等事项,新企业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继承资质书面申请报告;

  (2)新企业与原单位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3)新企业与原单位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4)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5)外省企业需附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

  (6)《办法》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申请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正式书面报告;

2.申请资质的企业需提交《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办法》附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份。每涉及一个类别资质申请,须另增加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办法》附1)“从业单位申请意见”栏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附件材料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员执业、职称或岗位证书、财务报表、工程业绩证明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用于核对的原件必须真实、清晰,申报企业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5.资质受理窗口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并对企业递交资料加盖审查公章,每册资料统一盖封面章及骑缝章。资质受理机构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及补充;

6.省厅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含网上下载证明),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7.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8.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申报材料内容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如出现申请表填报不规范、数据不全、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材料视同作废,可不予受理。

  9.企业提交申报养护资质纸质资料应同时提交所有资料的电子版。

  三、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独立法人企业

  申请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养护工程设备和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所报人员应是独立法人企业(本公司)的人员。

  (二)企业从业年限

  1.申请乙级养护资质类别的企业从业年限不作审查。

2.申请甲级、增项养护资质的企业从业年限按以下(1)或(2)计算:

1)以营业执照注册的时间为准。

2)以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资质时间的时间起算。

  (三)企业从业业绩

  1.《办法》中要求的“近5年”,是指自申请养护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期间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11日之后完成交工验收且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2.申请各类各级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主包工程业绩证明,或提供合法分包及联合体承包对应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从事公路工程的企业申报业绩应提供公路相关专业(详见附件)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交工验收证书等业绩材料(普通公路中修、小修业绩应提供包括施工主体、工程规模、工程质量等情况的证明资料),所有申报业绩均应在官方网站上查证(应提供查询结果截屏和网址链接),无法查证的应由业主单位及业绩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行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原件(应同时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行业机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其中合法分包业绩证明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一项业绩同时满足多项资质技术指标的,可作为多项资质技术指标的业绩进行审核。《办法》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

  6.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因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导致企业资质被降级、吊销的;申报施工企业资质时弄虚作假已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

  (四)企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指标为准审核。新成立公司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审核。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申报人员

  1.申报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经济、技术职称人员、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等人员。

  2.《办法》中技术负责人资历、专业职称、个人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进行审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同一技术负责人可重复申报多项资质,但应分别满足各类、级别资质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从业年限,若所学专业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以毕业证书时间的年限起算;若非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以该人员获取本专业(或机关)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的年限起算。

  技术负责人在申报要求年限内,担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岗位主持完成2个及以上与申报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履历证明材料应由业主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行业机构)共同出具。

  3.《办法》中注册建造师应在资质申报企业注册或经变更注册至该企业,且证件真实、社保缴费与注册时间一致。企业的建造师注册情况,包括数量、专业、注册时间及社保的审核,以官方网络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4.《办法》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系列中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经济管理系列中取得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

  5.《办法》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参加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的同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土建类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审核以官方网站查询为准,无法查证的,企业应提供职称评审材料或省、市级批准文件。

  6.《办法》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超出专业最低规定人数之外的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进行审核(详见附件)。

  7.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是指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且参加过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桥梁隧道养护培训并获得证书的人员,外单位培训颁发的同类证书不予认可。

  8.申报人员未附相关证件(含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证件有效期过期的以及复印件模糊不清的,该人员审查不予通过。

9.申报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在职公务员、参公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审核。

10.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申报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办法》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的,在人数审核上只能认定为1个人,但该人员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书,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1.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申报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足《办法》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审核。如:企业同时申请一类甲级和二类甲级,企业只要拥有10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对职称人员的指标要求。

  12.所有申报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申报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3.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申报前1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资质变更的企业应提交申报前3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社保关系的真实性以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母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本省各级公路行业机构所属养护企业若尚未完成体制改革,企业部分人员仍在公路行业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市州、县级公路行业机构出具的相关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则相关人员在公路行业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予以认定)。

  (六)技术设备

  申请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其养护工程施工专业机具设备应达到《办法》规定,设备类型、数量必须完全满足要求,且应拥有资产的完整独立使用权,包括自有、调拨、转让3种形式,不允许填报租赁设备。

  其中自有是指企业自行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原件;调拨是指集团或系统内部单位之间调入设备,应提供采购发票原件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物资调拨单(财务点收单)或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转移证明;转让是指由外单位转入的设备,应提供转让前的设备采购发票原件及相关转让证明。

  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情况属实,如有虚假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七)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等事项,新企业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等级;

  2.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3.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4.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合法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四、资质申报受理

  (一)受理窗口

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始受理。

(二)资料受理及交付

1.原件校核: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收集资料时应仔细核对递交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盖章标明后可退回原件,并在申报资料相应表格中签署受理意见。

2.资料编号:每受理一家单位的资料,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均应编号并妥善保管。

3.受理汇总: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应对收集到的申报资料按类别分类统计,并以文字形式向省厅报送受理情况。

4.资料交付:申报截止日后根据要求一次性将所有收集的资料交付至省厅或指定的存放地点。

5.其他要求:缺少附件或逾期递送的一律不予受理,资质受理机构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及补充。

  五、资质审查

  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交付所有资料后,由省厅按照《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工作。审查工作按初步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异议处理及审定工作流程进行。

  (一)初步核查

审查单位对申报资料做初步核查,成果供专家评审时参考。初步核查一般分为符合性核查、网上查验、属地函查三个环节。

1.符合性核查

审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格式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具体包括:资质资料内容是否完备、装订示范满足要求;财务报表格式示范满足要求;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设备数量、发票格式示范满足要求;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格式是否准确等方面。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位方可进行下一步网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资质审查直接判定为不通过。

1)申报单位无独立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数额不够;

3)固定资产数额不符合要求;

4)申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不够;

5)业绩数量不够或不是近五年业绩(不限业绩的企业除外);

6)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够、人员专业相关性不强、未附有效身份证;

7)设备缺少或设备自有证明不符合要求(含非关键设备);

8)建造师证网上不能查询或能查询但不在本公司注册;

9)申报资料明显弄虚作假;

10)企业申报人员经核实正在交通主管部门任职;

11)社保无法网上查询或少数人员查询不在本单位;

12)财务报表不满足要求;

13)无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等;

14)其他任何未响应《办法》和《通知》的情况之一。

2.网上查验通过登录全国及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刮泥系统、设备、职称、学信、税务等官方网站,对企业人员证件及社保、企业业绩、个人业绩、设备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并对查验的相关成果予以截图或下载保留。

3.属地函查

对于无法网查的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和信息,如有必要审查单位书面致函属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并收集汇总函查成果交专家组审查。

  ()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进行监督,具体组织如下:

1.评审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具体视申报企业数量确定),按照属地回避、利益关联回避原则,由第三方初步核查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财务类专家1人及以上(人数以申报企业数量确定);监督人员3人及以上,具体为厅相关职能部门1人及以上,省公路管理局1人及以上,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局1人及以上。会议的前一天由第三方初步核查单位确定并通知专家。(专家名单应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备)。

2.每次评审前,组织专家学习评审要点,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纪律和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签署廉政承诺书。

3.专家审查的企业随机抽取。

4.初步核查单位负责具体的会务工作,协助专家进行补充核查,收集、整理汇总专家意见。

(三)公示及异议申诉

初步核查单位汇总整理专家审查意见,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书面审查报告。经厅核查后,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为:申报的单位名称、通过的资质类别,未通过的资质类别及主要原因。公示期间,接受申报企业的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

(四)意见处理及审定意见

对公示期间受理的举报和申诉,由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核查,并答复投诉举报和申诉单位,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厅将资质审查结果报厅党组审定,最终形成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意见。

六、结果公布

无举报和申诉意见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将公路养护资质许可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公布并颁发资质证明。

 

附件:企业、人员相关专业类别表


附件:

 

企业、人员相关专业类别表

专业类型

相关专业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道路、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含市政道路)、土木工程(路桥方向),城市道路、林业道路。

机械

名称中含有“机械”或“机电”的,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运用工程、物流装备。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自动控制、计算机、电子、智能化、交通信号、交通通信、交通工程、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计算数学、机电一体化。

电子

名称中含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字”、“智能”或“软件”文字的,物联网工程,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

通信

通信工程、有限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及微波技术。

计算机

名称中含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字”、“智能”或“软件”文字的,物联网工程,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

 

联系电话:8509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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