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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7-85441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计划统计处
公开日期 2017-08-30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08-30 00:00
信息来源:厅计划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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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含水毁恢复重建,下同)是指对公路路面实施的大修或中修。路面大修是指在原路面上整段加铺补强基层,或对原路面整段进行加宽、加厚、翻修后再重新铺装面层的工程;路面中修是指对原路面局部病害集中处治,或对局部挖补后再进行整段封层罩面的工程。大中修工程须按标准同步提升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缺口、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纳入我省统计年报中的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第四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市县负责、定额补助,科学决策、规范标准,严控质量、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用管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资金控制管理;充分应用养护管理系统,加强对大中修需求科学决策的管理;加大筹资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省补资金的管理;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提高大中修工程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逐步实现大中修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第六条市县要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预防性养护投入,年均预防性养护里程不低于管养里程的5%。预防性养护目标计划纳入省大中修计划一并下达,其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省级指导监督、市级责任主体、市县具体实施”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审核、下达大中修工程项目库、年度计划及目标任务。

第九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编制大中修工程项目库,汇总、初审、上报年度建议计划及目标任务等,对全省大中修工程进行指导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大中修建议计划的审核与上报,对辖区内大中修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县公路管理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的编制、设计文件的审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应根据省批准的“十三五”大中修工程项目库、年度资金规模与目标任务、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与国省有关规定等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大中修实行“地方自筹为主,省定额补助”的投资政策。省交通运输厅每年根据全省干线公路管养里程(大中修项目库里程)、路况需求、考核等因素,商省财政厅确定年度大中修省定额补助资金总额。省定额补助资金先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再按计划安排原则编制具体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为:大中修项目库需求里程、路况需求里程及考核结果奖励(公路综合目标考核与日常养护考核),权重分别为40%30%30%15%15%)。

市州大中修专项资金分配额=市州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资金分配额+市州路况需求因素资金分配额+市州考核因素资金分配额(目标考核+日常养护考核)-市州大中修考核扣减资金+市州大中修工程扣减资金再分配额。

(一)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占40%

1.纳入大中修项目库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纳入统计年报中按照国省干线公路标准养护的路段;二是符合大中修计划安排原则的路段;三是使用年限满足“10年不大修、5年不中修”的要求。

2.计算基准年限及补助资金测算方法。

1)原已纳入大中修计划范围的路段,以2009年大中修计划为起始期时间节点,近10年未安排大修(或水毁重建)计划的路段可按大修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已安排大修(或水毁重建)计划5年以上至10年以内的路段可按中修标准测算补助资金。

2)原未纳入过大中修计划范围的路段,即:通过干线公路改造为三级及以上的新增国省道视同已安排大修,从交工验收年限起计算,交工验收后达到10年及以上的可按大修标准测算补助资金,交工验收后已满5年未满10年的可按中修标准测算补助资金。

3.各市州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资金需求计算方法:资金需求=10年未安排大修里程(折算为面积计算)×大修补助单价+已安排大修(或水毁重建)5年以上至10年以内的路段里程(折算为面积计算)×中修补助单价。

4.市州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资金分配额计算方法:分配额=各市州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资金需求/全省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资金需求×大中修项目库因素所占资金(年度省补助资金总额的40%)。

5.大中修项目库里程因素以公里为单元测算补助资金需求。

(二)路况需求因素(占30%

根据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的年度路况检测结果和“中等路中修,次、差等路大修”的原则,按路面实际宽度和大中修补助标准测算各市州按路况需求所需资金。

市州路况需求因素资金分配额=市州按路况需求所需资金/全省按路况需求所需资金×路况需求因素所占资金(年度省补助资金总额的30%)。

(三)考核因素(占30%

分为目标管理考核因素和日常养护考核因素,权重均为15%

1)公路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因素(占15%

根据湖南省公路管理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州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大中修工程项目。奖励权重及个数:一等奖权重为1,奖励单位5个;二等奖权重为0.7,奖励单位5个;三等奖权重为0.3,奖励单位4个。

2)日常养护考核因素(占15%

根据日常养护考核得分和排名进行奖励,对获得前9名(总数不超过9个)的市州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大中修工程。

(四)考核扣减资金及再分配

对市州大中修工程的质量、进度、技术标准、内业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未完成项目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等要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扣减省补助资金,扣减资金按前三项因素计算分配用于未扣减市州的大中修项目。

第十四条 计划编制原则:

(一)坚持“先国道、后省道、成线成网”的原则。

(二)坚持路况优先原则,优先解决中、次、差路的路况问题。

(三)未及时进行养护、弃养待建的路段不予安排,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路况问题。

(四)大中修计划路段不含城管路段、收费路段、质量缺陷期路段、路网改造在建路段、规划待建路段、路网改造遗留路段。

第十五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编制切块分配方案。省公路管理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015日前将下年度大中修工程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于每年1025日前下达切块资金计划。

(二)编制建议计划。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115日前,按切块资金规模及相关要求编制大中修明细项目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对市州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20日前将初审后的大中修建议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下达具体计划。省交通运输厅对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于每年113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大中修项目明细计划。

第十六条 对于不满足大中修计划年限的路段,因自然灾害、重大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提前实施大中修计划的,必须由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同时按使用年限与计划安排年限的比例折算补助资金,提前一年折减0.1的系数,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各市州必须严格按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大中修年度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提前实施大中修计划的,不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总体要求:

(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和国、省相关政策要求。

(二)贯彻“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按照“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合理决策”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应同步配套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缺口、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工程。公路安防工程需进行专项设计,并随批复文件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四)应根据道路特征、实施里程、交通量、施工特点等因素进行交通组织设计,降低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条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除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工路发2007358号)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开展专项检测。完成路面承载能力(弯沉)检测和旧路性能评价,结合历年来路况检测数据,动态分析病害原因、机理和变化规律,提出科学合理的处治技术方案。

(二)应进行同深度多方案比选。设计方案应从“结构、材料、荷载、环境、经济”等方面综合考虑,实现结构力学强度与路面使用性能匹配,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兼顾。

(三)应对设计路段进行轴载调查。路面结构层设计厚度必须根据轴载调查数据计算确定,路面结构不得低于计划安排及路面大中修典型结构要求。

(四)路面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须成熟可靠,在我省没有应用经验的“四新”技术须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路面旧材料回收率应达到95%以上,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旧水泥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批复,批复文件应与相应年度计划保持一致。大中修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设计批复单位和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同意,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依法、依规、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实施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完善大中修工程实施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实行报备制度。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年度计划下达1个月内将设计批复、进度计划等文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也应在开工前向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担大中修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养护资质。从业单位统一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材料、工艺严格把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各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施工和检测记录须真实、完整,对隐蔽工程应进行拍照摄像保存备查。各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和关键工序验收等,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向当地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的,一律不得擅自施工。同时,在施工前要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要求,在开工前报送相关阻断信息,并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规定,编制作业区布置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相关预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路政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路段应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派驻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大中修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将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情况于本月26日报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每年910前须完成所有的大中修计划项目。省公路管理局应按照计划执行监督有关要求,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全省大中修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后,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州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三十一条 根据《湖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大中修工程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验收,形成竣(交)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验收报告及考核资料附件应于每年1015日前(资金分配前)送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工程验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三)具备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质量保证书;

(六)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了项目质量鉴定证书;

(七)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第三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

(二)签订的大中修工程合同;

(三)设计批复、设计文件及预算;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大中修工程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大中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返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公路管理局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巡查单位,采用巡查方式加强大中修工程施工过程检查与考核;组织对大中修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湖南省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系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大中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国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核减该市州下一年度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计划: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缩减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经抽查考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结构厚度低于省交通运输厅计划下达厚度的;

(三)沿线设施配套不完善的;

(四)对水泥路面换板工程,未按要求压印年月时间的;

(五)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而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七)未完成省下达年度养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

(八)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九)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七条建立大中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外,根据调查结论将从业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列入养护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湘交办2010312号)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湘交计统【2017】1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