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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7-67597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运输处
公开日期 2017-07-17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7 00:00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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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运输〔2017〕2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规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省运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启用新版纸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旅游客运每一运次在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为进一步改进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管理
  (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备案管理。
  (二)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见附件1—3),由各市州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由经营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省际包车纸质标志牌的样式仍为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
  (三)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承运业务凭证可以是包车票或包车合同,或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旅游合同。备案信息应客观真实,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际包车、旅游备案。在开展每一运次的省际包车、旅游业务前,企业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省际包车备案申请及时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企业打印省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省际包车(旅游)业务。
  (五)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备案。在开展每一运次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业务前,企业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市州或者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备案申请及时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企业打印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使用该标志牌从事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业务。
  (六)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应建立省际、省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严禁将空白纸质标志牌发放给个人,严禁“一车多牌”。
企业在执行完包车(旅游)任务后,应及时收回牌证,交回发牌机构,由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牌证核销,完成一个运次包车业务的备案管理。
  (七)客运企业应当对使用过的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发牌机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交回的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定期统一销毁。
  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备案包车信息时,对2次以上未按要求交回已使用牌证的企业车辆,不得继续备案其他包车业务。客运企业执行应急特殊包车任务的,应当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场所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八)自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正式启用起,旧版的市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市际纸质专业旅游标志牌以及各市州原印制的县际、县内纸质包车牌同时停止使用,由各市州运管机构负责收回并统一销毁。
  二、客运企业要从严控制800公里以上省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备案。除春运和黄金周外,不得安排800公里以上包车业务,属于旅游客运的,单日行程不得超过800公里。
  三、客运企业应及时将需要更新的客运车辆相关数据报有修改权限的运管机构。运管机构对企业更新的数据应及时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新,以保证企业正常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四、强化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旅游客运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二)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开展包车、旅游客运企业备案情况的追踪管理,定期对客运企业包车、旅游业务情况进行抽查,采取卫星定位轨迹回放等办法,重点核查车辆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运行、驾驶员是否执行停车休息制度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理)。
  (三)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备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规范。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备案的客运企业,由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其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
  (四)各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包车、旅游客运企业,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暂停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和发放,整顿合格后予以恢复,但自恢复运营之日起3年内不得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原许可机关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一是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是要加强车辆动态监管。严格实施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监管等相关规定,完善监控管理流程,配备专职人员,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驾驶员管理。根据包车、旅游任务、路况天气等情况合理安排驾驶员。四是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要在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规范用户账号分配权限管理
  省级管理员负责省级查询员、市级管理员的账号分配,市级管理员负责企业操作员以及按照备案权限负责市级、县级操作员、查询员分配。
  七、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湘运管客运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包车、旅游客运管理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市际包车牌样式(正面)
     2.县际包车牌样式(正面)
     3.县内包车牌样式(正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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