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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7-49232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7-06-05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5 00:00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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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2017年上半年对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高度重视,20157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中央环保重要文件落实情况;党委政府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处理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行业领域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全方位摸底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影响环境保护的各类情况,并严厉督促迅速整改到位,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扎实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

  二、明确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

  1.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4.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

  1.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2016年底前,湘江流域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自20171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切实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

  (一)严格执行环保制度。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竣工环保、水保验收制度。前期工作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环保或水利部门进行审批;竣工试运行期间需向环保或水利部门申请验收。

  (二)推进绿色公路建设。加强生态防护、植被恢复与路侧绿化建设,重点开展公路建设中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的植被恢复工作,推行生态保护设计和景观设计。

  (三)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2017年底,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平时应加强监管,开展定期监测和抽检,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20171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办理。

  (五)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六)加强建设期环境管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交通项目建设期应加强污染防治和管理,完善交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

  (七)加强营运环境安全事项管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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