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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6-13107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人事处
公开日期 2016-06-06 1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明确我省港航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6 16:05
信息来源: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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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人事〔2016〕7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编办《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37号)及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通知》(湘交人事〔2015〕30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港航管理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厅主管全省港航管理工作。厅直有关单位(省水运管理局、省交通质安局、厅造价站等)承担职责范围内港航管理工作。

  市(州)、县交通运输局和港政、航政、水路运政管理部门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港航管理工作。

  二、具体职责分工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确权、依法明责、依法行权。

  (一)省级行政事项类

  1.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省厅省厅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双院制审查。在双院制审查工作完成后,省水运管理局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省厅依据审查意见和厅造价站预算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省厅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双院制审查。在双院制审查工作完成后,省水运管理局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省厅依据审查意见和厅造价站预算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2.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施工许可:项目单位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审查后予以许可。

  (2)省立项港口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向省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厅组织竣工验收。

  (3)省立项航道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水运管理局联合省交通质安局核查建设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报省厅,省厅组织竣工验收。

  3.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厅申请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厅报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经省厅核备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4.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条件审核

  规划为Ⅶ级及以上航道上项目的通航论证:项目单位向省水运管理局提交申请。省水运管理局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审批,其中规划为Ⅱ级及以上航道上的项目由省水运管理局向省厅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结果备案。

  5.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水运工程专业甲、乙、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日常认定、4年1次企业资质复查、企业资质变更复核、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等工作由申请人向省交通质安局提交申请,省交通质安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后予以确认。2年1次监理企业定期检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理工程师网上注册初审等工作由省交通质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其中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厅审核、公示后,按程序发布并上报交通运输部;其它工作按期将结果报厅核备。

  6.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等级评定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申请人向省交通质安局提交申请,省交通质安局组织审查后确认,并向省厅申请确认结果备案。

  7.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1000吨级(不含1000吨级)以下港口岸线审批

  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组织对《项目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审批。

  8.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审批。

  9.省内跨市州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和新增省内跨市州液货危险品船运力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审批。

  10.个人从事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营许可(市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和新增省内跨市州客船运力许可(市辖区管理范围内的)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后审批。

  11.个人从事内河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通货船、客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许可和新增省内跨市州客船运力的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的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后审批。

  12.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省水运管理局意见,省厅审查后审批。

  13.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申请人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省厅审查后审批。

  1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装卸管理人员、码头申报人员资格认可:申请人向省厅提出申请。省水运管理局组织申请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由省厅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发放《从业资格证》。

  船舶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申请人向省地方海事局提出申请,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发放《从业资格证》。

  15.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进行审查并审批。

  16.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

  申请人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意见。省厅进行审查并审批。

  17.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8.行政处罚、强制、监督工作

  省厅承担全省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省水运管理局、省交通质安局、厅造价站和市(州)、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强制、监督工作。

  (二)审核转报行政事项类

  1.国家重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人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许可。

  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等级评定、换证复核

  申请人向省交通质安局提交申请,省交通质安局出具等级评定初审意见或换证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审核后转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3.交通运输部负责验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港口工程: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市州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厅,省厅组织专项验收后转报交通运输部。

  航道工程:申请人向省水运管理局提交申请,省水运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组织专项验收后转报交通运输部。

  4.港口深水岸线使用

  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省水运管理局意见。省厅组织对《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5.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运输及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新增运力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市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省水运管理局意见。省厅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审批。

  6.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省水运管理局意见。省厅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7.无船承运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厅。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

  8.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申请人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9.国际船舶代理

  中外合资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人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意见,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中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梳理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意见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湘交基建〔2014〕268号)等文件不一致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