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5-98552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
公开日期 | 2015-04-21 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党[2015]12号
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廉政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2015年4月14日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廉政谈话制度
为认真落实省委“坚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厅直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及时了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促进各级党政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力,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
(二)立足教育、监督、保护党员干部,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谈话种类及方式
廉政谈话分履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4类。
谈话方式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2种。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履职廉政谈话
1.党组书记与其他厅领导及厅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厅领导与分管联系部门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谈话人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也可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根据需要,谈话人也可找其他党员干部直接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情况。
2.纪检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对党组书记及其他厅领导、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3.谈话人要听取谈话对象履行“两个责任”情况,指出其在履行“两个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
4.谈话人确定谈话对象和时间后,可直接或委托驻厅纪检组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的相关准备。谈话对象应按照谈话人的要求提前做好相应准备,谈话中如实汇报相关情况,不隐瞒、不推责,对存在的问题承诺整改期限。
(二)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人为党组书记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党组书记委托的领导。
2.谈话对象为新提拔任用的干部,或新调入、招录的干部。
3.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提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要求。
4.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任职文件下达前进行,人事处应根据谈话人的安排,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提醒谈话
谈话人以党组书记、纪检组长为主。其他厅领导和驻厅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根据需要,也可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主要是从信访或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不良反映所涉及的、需要提醒的有关人员。
提醒谈话也可结合履职廉政谈话进行。
(四)诫勉谈话
1.谈话人以纪检组长为主,一般于党组或驻厅纪检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2.谈话对象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
3.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其他要求
1.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问题和要求,做到指导、批评、提醒到位。
2.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谈话,认真做好谈话的相关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汇报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指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适时向谈话人报告整改情况。
3.廉政谈话要遵守相关保密纪律,特别是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谈话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廉政谈话情况作为考核谈话人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谈话人应如实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并于谈话后3个工作日内交驻厅纪检组,驻厅纪检组要对廉政谈话情况建档立卷。
厅直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单位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