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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4-63922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4-06-23 14: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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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安〔2014〕165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湘安委办明电〔2014〕9号)要求,厅制定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部、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本地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4月23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根据省安委办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结合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重点工作要求,并将分工方案明确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1.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坚决不予经营许可,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要将辖区内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信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信息等)收集汇总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安监、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挂靠问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仍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原许可机关要依法注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吊销相应经营资质。(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开展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2014年6月前,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以山西晋城“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广州“6·29”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爆燃重大事故和怀化市“10·6”常吉高速地穆庵隧道口槽罐车侧翻引发爆炸事故为典型案例,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加大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力度,确保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专业训练。(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坚决杜绝“危险人员”驾驶“危险车辆”现象。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必须出具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本年度内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特别要加强对长期在本省经营的异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推动株洲市和茂名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动示范工程不断取得新成效。(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4.强制安装卫星定位和紧急切断装置,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保障水平。督促本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依法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到本省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将所有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企业应严格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5.严把车辆技术关口,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督促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到法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罐体定期检测检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与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作,定期通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等情况,对未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办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手续或注销相关经营证件。(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

  6.严格落实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隧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邀请当地武警消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参与安全评估(高速公路隧道验收邀请省武警消防、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安监局参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一律不得通车运行。(高速公路隧道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普通公路隧道由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以下同)

  7.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隧道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责令公路养护单位限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特别要加强对隧道外抗滑桩位移情况、坡体稳定情况的监测,如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情况,要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限期修复。要结合实际状况,在公路隧道入口前增设减速提醒装置。要完善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公路安全基础设施。要根据隧道的具体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确保紧急状态下隧道内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获知危险信息,及时避险逃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隧道重大安全隐患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隧道权属单位拒不整改的隧道重大安全隐患,相关监管单位可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隧道重大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挂牌督办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的,事故调查层级上提一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9.按照《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配合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补充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公路隧道事故车辆救援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将公路隧道拥堵作为重大险情来应对处置。制定和完善隧道安全通行措施,一旦发现隧道拥堵,要立即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采取出口加快放行、入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限制进入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处在隧道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加监管。事故发生后,要快速反应、有效救援,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相关收费站快速、免费放行应急救援车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10.要把公路隧道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和从业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素质和能力。同时,要采取专题报道、深度报道、公益宣传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不断提高公路隧道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和建立长效机制

  11.进一步整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依法依规共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线、位置以及所载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便于在紧急状态下迅速展开应急处置。

  12.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联合执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暗查、突击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搞好日常执法,坚持从严执法。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督导检查,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普通公路隧道督导检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督导检查。

  13.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紧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的重要课题,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014年9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和省安委办印发的《湖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厅决定自20144月至10月底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督和行业管理,解决影响和制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公路隧道安全的突出问题,推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杜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二、检查范围

  本省备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本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外省异地经营的车辆),在本省范围内运输作业的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省范围内所有的公路隧道(不包括正在施工的公路隧道)。重点检查罐式专用车辆,检查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有毒气体及爆炸品、强腐蚀和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近三年来发生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险肇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高速公路隧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频繁省道县道的隧道。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职责的情况。检查是否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第一位,是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和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严格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强化车辆动态监控,是否存在挂靠或变相挂靠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检查公路隧道是否具有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并处于完好状态,公路隧道技术状态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等。

  重点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过期失效,是否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情况,驾驶人员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拥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是否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是否持有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应急联系材料。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检验情况,是否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是否有符合法定标准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是否有安全标示牌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

  4.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是否依法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

  5.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训练情况,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进行了典型案例安全教育,是否熟知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是否曾接受应急处置专业训练。

  (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

  1.公路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隧道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是否按要求邀请武警消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人员参与安全评估。

  2.隧道外公路是否存在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情况,是否针对性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限期修复。

  3.隧道灯光照明、防撞护栏、紧急避险车道和限速、禁止超车交通警示标识和逃生指示标识等安全基础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需要根据隧道的具体情况加装监控视频、声光报警、应急广播、应急按钮等装置。

  4.是否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是否及时修复已缺失或损毁的安全设施设备。

  5.是否针对在公路隧道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制定车辆救援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

  1.各单位、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他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2.是否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要求按期完成各自的重点工作,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检查方式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方案,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公路隧道权属单位进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并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督查;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同时,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停业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路隧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合理安排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尽量争取不影响隧道正常通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定专人和专门班子负责,将重点工作分工层层分解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分别组成专项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定期分赴各市州进行督查,督查分组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一并报厅安委办。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和隧道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和隧道权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隧道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并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四)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打非治违”力度,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已经取得的资质,依法予以撤销。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调度分析,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富有特色和成功的典型经验及做法。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6日前报厅安委办;10月底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