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0S00/2012-45924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2-03-27 1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7 16:02
信息来源:
字号:【
湘交安〔2012〕12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南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意见,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并将交接后的情况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安全监管局。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港口 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 印发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3月7印发
 
湖南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港口安全形势特点,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码头和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岸上无油品储罐设施的水上加油船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加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监管及水上防污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海事安监〔2007〕103号)文件管理,不属于港口安全生产监管的范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范围不明确的,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上述职责划分,不涉及海事部门职责)。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现状评价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我省港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人每3年进行一次的安全现状评价实行分级评审管理。
千吨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千吨级以下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由码头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初通报上年度省内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人安全生产资质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三、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5项的规定,鉴于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为确保港口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申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并经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
向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人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危化品、港口码头或水路运输的业务范围,并经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省内开展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五、关于港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人发生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等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六、关于安全监管职责交接
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上述职责分工,发生安全监管职责转移的,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职责交接手续,移交相关材料。对正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或项目在建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新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已受理的,原管理部门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作出审查决定,并及时移交有关材料。对已投产项目,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交接过渡期,由原管理部门与新管理部门进行交接,一次性整体移交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材料、许可文件和监管信息等)。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换发新的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才能换发许可证书。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且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