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1-61935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1-05-09 13: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基建〔2011〕205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近日,省水利厅来函反映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普遍存在一些违反水法律法规问题,如开工许可手续不全、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弃渣问题严重、损坏水利设施、水保措施不到位、防洪补救措施不到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补偿不到位、污水直排污染水质等一系列问题。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涉水工程管理,根据省水利厅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涉水许可手续。按照《防洪法》、《行政许可法》等要求,相关单位在开工前到水利厅办理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手续,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河临时工程许可手续,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已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按规定补办上述手续。
二、对施工便道、便桥、围堰进行整改。未开工的工程,架设施工便桥、铺设施工便道、设立围堰,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更改施工方案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应在汛期前对存在问题的施工便桥、施工便道、围堰进行整改,扩大行洪断面,提高防护标准,提高桥梁自身安全性能,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三、清除阻水障碍。各施工单位须立即清除阻水的施工便道、围堰及其它障碍,恢复河道原貌,确保防洪安全。同时应编制涉河工程防洪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四、完善水保措施。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便道等)、取(废)土场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落实防护补救措施。各施工单位应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审批同意书的要求,尽快完成防洪补救措施设计、落实防洪补救措施经费,并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验收,确保防洪安全。
六、对第三合法权益影响给予相应补偿。在建工程对水利设施、水文设施、河道采砂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并予以补偿,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工程 涉水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