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1-0010006003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公路养护管理处 |
公开日期 | 2021-11-11 20: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会给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管理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对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管理处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及意义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高速公路管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24号),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收效明显,该规范性文件目前过期失效。
近年来我省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高速公路体制改革后,高速公路相关执法、监督权限下放,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管理工作形势发生了新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监管手段,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文件要求,实现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省交通运输厅重新编制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适应我省高速救援管理工作新形势。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三十一条。
第一部分总则,说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实施主体和工作原则。第二部分职责划分,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相关管理、监督、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与权限。第三部分服务行为,重点对救援协作、救援单位操作规范及各类禁止性行为进行规定。第四部分收费服务,主要对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形式、收费核实、服务范围以外及依法扣留车辆停放的收费等作出规定。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作出处理规定。第六部分考核评价,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考核评价作出规定。第七部分附则,明确突发事件处理、解释权、施行时间等。
《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相关工作。同时明确了省公路事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及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具体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向当事人提供作业清单,告知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同时对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在事故车或故障车未占用行、超、应急车道及紧急停车带即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服务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收费。同时明确要求对单次实施车辆救援服务总收费超过一定限额的,必须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产管理人员或市州交通运输局驻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明确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原则上转移至最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当事人选择将故障车辆转移至其他停放地点的,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范畴,由当事人与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市场价格约定服务费用。
(四)进一步创新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要推进车辆救援服务信息化管理建设,将全省车辆救援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监管。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并接入省统一信息平台。并明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举报投诉等情况处理办法。
(五)进一步落实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明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化救援、优质化服务等内容进行考评,作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所属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有效投诉数量、回访数量、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考评,作为以后年度确定购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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