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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9-00440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19-04-26 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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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了一系列论述,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是系列论述中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也明确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隐患排查的管理。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我们组织起草《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就是为了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排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起草依据及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9.《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1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解读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是总体情况的说明。第一条是目的和依据。《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条至第六条分别对事故隐患的含义、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部门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第八条对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进行了说明。同时,为便于执行,授予各市州相关部门、机构根据需要对事故隐患予以细化、补充的权力。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因此,本章的规定奠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明确了源头,具有十分重要的分量,也占据了很大的篇幅和条款,一共有15条,即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这些条款分别从制度建立(第九条)、教育培训(第十条)、日常排查(第十一条)、定期全面排查(第十二条)、确定事故隐患的级别(第十三条)、处置措施(第十四条)、整改销号验收(第十五条)、分析评估善后措施(第十六条)、报备要求(第十七条)、监控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信息档案建立(第十九条)、情况月报(第二十条)发包租赁情况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建立奖惩机制(第二十二条)和资金支持安排(第二十三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本章赋予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监督检查的权力。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移交移送情形(第二十八条)、专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二十九条)和举报奖励(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 管理措施

本章涉及行政处置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罚则类管理措施,主要是对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十一条)和对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机构(第三十二条)的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本章主要是就《管理办法》约束的边界、深度操作细则的制定、解释权和生效时间作出规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有法律法规规章作进一步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