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3-02121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3-12-05 10: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32942 |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明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但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港口岸线的使用、审批程序等并未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的相关办法,而建设项目的核准在各级发改委,造成目前港口建设项目岸线使用申请滞后的局面,有些港口建设项目已立项甚至于已建成还未到交通部门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为此,2012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订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对港口深水岸线的管理、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等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的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管理办法。
我省港口岸线的审批管理始于2004年,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省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临时岸线35 km,还有无证经营户实际占用港口岸线33 km,而经交通部门审批的港口岸线长度不足10 km,这意味着我省临时占用港口岸线的情况占绝大部份比重,从合理开发、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角度,对港口临时岸线特别是“一纵五横”干线航道的岸线资源的审批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同时,港口岸线利用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城市中心区老码头岸线利用与城市景观带的建设的矛盾,部分港口的各类码头岸线混杂布置,不利于港口和涉港行业及临港产业发展,都影响到了岸线资源的利用效率。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同时又是一种既稀缺且不可再生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岸线资源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和水运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的规定,我省将非深水岸线审批分为固定和临时岸线审批两类(《办法》附件中明确),并制定了我省港口非深水、临时岸线的审批程序。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对象。
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至六条是总则部分,说明《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批原则、主管(审批)部门和权限;第七至十七条是审批管理部分,具体解释港口非深水、临时岸线的审批程序问题;第十八条是罚则部分;第十九至二十条是附则,具体对《办法》中部门术语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