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在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中的“指挥棒”作用,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根据省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系统绩效管理包括部门绩效考核和厅机关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其中部门绩效考核对象包括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省交通战备办、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部门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具体分为:厅直行业单位、厅直其他单位,厅机关业务处室、厅机关综合处室(详见附件1)。厅机关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绩效管理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绩效办(设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部门考核内容为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明确的工作目标及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履行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省绩效管理指标、厅年度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件、厅预安工作指标、厅内控管理日常工作、重大亮点工作、信访办理等方面。
第五条 厅机关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部门考核实行100分制。
第七条 部门考核指标均纳入厅内控管理平台,实行内控标准化管理。其中省绩效考核指标由厅绩效办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
第八条 重大亮点工作实行单独加分制,不计入部门考核100分之列。
第九条 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实行100分制。其中,“德”“勤”“廉”三项指标占总分的40%,实行民主测评和反向扣分制,由厅人事处和厅直机关党委商驻厅纪检监察组制订民主测评和反向扣分细则。“能”“绩”两项指标占总分的60%,纳入厅内控管理,由内控得分折算成个人“能”“绩”两项指标得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厅绩效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部署要求,会同厅内控办研究制定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报厅党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由厅绩效办、厅内控办对绩效指标的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率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督办和通报。
第十二条 厅绩效办、厅内控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佐证材料,对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省绩效考核扣分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因工作失误或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扣分的,相应扣除该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对指标扣分情况,向被扣分部门反馈;存在异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厅绩效办根据内控得分形成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基本得分。
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厅内控基本得分-反向扣分项分数+加分项得分(含重大亮点工作得分)。
第十三条 厅机关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能”“绩”两项指标根据个人工作岗位和职责,作为绩效指标按季度向厅内控办申报季度预安工作和日常工作指标,具体计分方法按照厅内控办考评办法进行,年底折算成个人年度“能”“绩”两项指标得分。省绩效考核扣分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因工作失误或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扣分的,相应反向扣除责任人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德”“勤”“廉”三项指标得分计算按民主测评和反向扣分细则执行,具体扣分须向考核对象所在处室和个人反馈,本人可以按规定提出复核。
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个人内控得分(占6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40%)-反向扣分项分数
第五章 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厅绩效办根据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和厅机关干部个人年度考核情况,研究提出部门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建议,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一)部门考核等次。按部门分类和绩效考核得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被考核对象总数的30%,根据部门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经厅党组审定后,取消评为“优秀”等次资格:部门领导班子中出现“塌方式腐败”,或因班子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误或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被省绩效管理扣分或通报批评的(可跨年度实施)。
2.“良好”等次:除去“优秀”等次部门后,按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良好”等次,“良好”等次名额不超过被考核部门总数的30%。
3.“合格”等次:除去“优秀”“良好”等次部门后,其余部门无特殊情形的均为“合格”等次。
4.“不合格”等次: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全局工作的,经厅党组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厅机关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等次按得分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1.“优秀”等次:根据省公务员局核定我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分层考核。其中正处长“优秀”等次名额,从获评年度部门考核“优秀”等次的处室中按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候选人;其他处级及以下干部,按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同一处室获评“优秀”等次的人选,不超过2人。
2.“称职”等次:除“优秀”等次外的其他干部,无特殊情形的,均评定为“称职”等次。
3.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确定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向部门和个人反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加强绩效日常考核,强化问题整改,实行“即知即改”。对省绩效办、厅内控办、日常督查、群众建言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绩效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正向激励为主,综合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厅直单位年度获评部门考核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最高限比为20%)。对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连续(或多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行绩效考核奖励,评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能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单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对部门考核连续或多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被省绩效考核扣分或通报批评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同时,其主要负责人须在厅党组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明确改进措施;分管负责人由分管厅领导进行提醒谈话;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和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省绩效考核扣分或通报批评的,依法依规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排名最后一位且与同类部门比较得分明显偏低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一把手进行提醒谈话;对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排名最后一位且与同类部门比较得分明显偏低的部门,对其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党政一把手须在厅党组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明确措施改进工作。对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等次的厅直单位,党政一把手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干部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上级对绩效考核和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