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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为何成为农村交通“隐形杀手”

发布日期:2007-01-29 00:00
信息来源:邵阳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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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报废车引起的交通事故。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既然有法可依,为何大量的报废车仍然纷纷“上山下乡”,而为数众多的农民又为何乐意充当消“废”者呢? 
  一是回收制度监管失控和执法力度不够。由于县级以上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回收报废车问题上职责不清、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报废车回收实际处于管理失控状态,车主不愿意到价格低廉的回收企业将车报废,车主而选择转手给不法车贩,以获取丰厚报酬。另外,有关部门对报废车交易及参与交易者打击力度不够。在具体执法中,由于各类报废车数量太大,违法人数众多,同时民警也颇感无奈,就是正常查扣也困难重重。二是价格低廉吸引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加上贪图便宜心理,使部分农民对购买报废车乐此不疲。绥宁县长铺镇个体养殖户鲁某花7000元钱买了一辆旧夏利车,用鲁某的话说,开轿车的感觉就是比骑摩托车够派!平时除了自己开还租给本村村民红白喜事接送客人用,乡亲们和鲁某一样很少考虑安全方面的事情。 
  本该“退休”的这些报废车辆继续“服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偷逃了大量的国家税费,而且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定时炸弹”。为此,加强农村报废车辆管理乃当务之急。车管所每年将汽车报废牌号电脑锁定,电话或邮递通知应报废的车主,3个月没有来办理手续,通知辖区政府主管安全的部门进行调查,假如已出售,交管部门立即追踪,直到查获报废车。各地交管部门严格车辆报废抄先告制度,把住报废车的源头。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在机动车报废前两个月,通知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由专人监督车辆解体过程、登记、拍照留存备查。对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法制部门立法要增加报废车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内容,明确几种情况的责任比例,让出售者有所顾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