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017/2018-29199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8-09-14 12: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服务对象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
内容概述 |
湘交港航[2018]14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管理局,岳阳市地方海事局:
为加强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水运绿色发展,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及水运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12号)要求,拟对在我省登记注册的400总吨以下具备防污染改造条件的货运船舶进行防污染改造,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推进水运绿色发展为宗旨,以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为目标,以提升内河船舶环保技术水平和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为工作任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财政支持手段,不断提高水环境综合治理能力,促进水运行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船检数据库统计数据,全省400总吨以下具备防污染改造条件的货运船舶约400艘。2018年完成改造150艘,2019年完成改造约250艘。
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400总吨以下未进行防污染改造的货运船舶在湘、资、沅、澧干线及洞庭湖水域航行。
三、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400总吨以下的具备防污染改造条件的货运船舶。
(二)改造方式
加装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三)资金补贴
为确保全省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顺利完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任务,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进行防污染改造的船舶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单船补贴1.5万元。
(五)补贴对象符合条件
1.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货运船舶,且船舶总吨在400总吨以下;
2.船舶持有船检、海事、港航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业运输证;
3.按照现行法规规范要求,完成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加装,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证书》。
(六)申报程序
每年9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向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湖南省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船舶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复印件;委托加装的需提供委托加装协议书。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初审后于10月底前报送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审核并公示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七)补贴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拨前一年核准的补贴资金至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经省水运管理局核准后的补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船户或委托加装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是推进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和水运绿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并按照“一船一册”规范档案管理,以备上级部门核查。省厅将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与各市州年度交通目标考核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市县水路交通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港航、海事、船检和船闸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落实。港航部门不得为生活污水排放不达标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船检部门不得受理未进行防污染改造船舶的检验申请;船闸管理部门不得为未进行防污染改造船舶安排过闸。海事部门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对未加装或加装后未正常开启使用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运绿色发展和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船主充分认识开展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对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参与配合做好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
附件:湖南省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贴申请表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