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0S00017/2017-75159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7-09-05 1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服务对象 主题分类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管理的意见

  湘交运输〔2017〕163号

  

  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以下简称油补)和节能与新能源车(以下简称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省直相关部门关于“油补”、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资金政策是一项惠及民生、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确保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中央和省均已明确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省建立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内审处、运输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参与,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下同)要高度重视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复核把关,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要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建立日常动态监管监察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补助范围及政策标准

  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2015-2019年度城市公交车、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以及巡游出租汽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一)补助范围

  1. 中央财政资金的适用范围

  1)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含费改税和涨价补助部分)。

  2)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20151 1日以后购置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予以运营补助。

  2. 省统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全省城市公交企业20141231前购置、年营运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运营补助。

  2)全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营运里程不低于1.5万公里的新能源农村道路客运车和年营运里程不低于6万公里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给予运营补助。

  (二)补助执行标准

  全省城乡道路客运油补按照财建〔2015159号、财建〔2016133号和湘财建〔20169号、湘财建〔20167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央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按财建〔2015159号和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省统筹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农村道路客运车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按湘财建〔201678号文件相关规定、参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规范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的申报对象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巡游出租汽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依管理权限确定。

  (二)申报条件

  1. 城市公交企业的申报条件

  1)城市公交企业定义: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具体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企业应具备条件:具有公交经营资格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交经营证明),具有公交客运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且纳入全省《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3)应具备营运条件:营运线路具有当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公交营运线路的相关证明,按规定线路、站点、趟次等运营,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客运票价,承担老年人等优待群体优惠出行等公益责任。新开通的城乡一体化公交、镇村公交和农村客运改造的公交线路必须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营运车辆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审定为公交客运的审验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年末在册、合法有效;已接入省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2.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条件

  1)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定义: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或毗邻县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2)经营者应具备条件:一是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符合农村客运经营范围、具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含班线客运、区域客运等),具有核发有效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区域经营线路牌);三是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个体经营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证明。

  3)营运线路应具备条件:具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有效的四类客运班线许可证明,营运线路必须在县境内或毗邻县间,不能跨越第三县经营,且具有核发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为农村客运服务对象提供普遍、连续客运服务;班线客运、区域客运等应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客运票价;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合格。

  4)营运车辆应具备条件: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并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已接入监管平台、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3.出租车经营者申报条件

  1)出租车经营者定义: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营运,为群众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具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个体经营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证明。

  3)营运车辆应具备条件: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具有顶灯、计价器等标志,已接入监管平台、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4. 新能源车申报条件

  1)新能源车定义: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非插电式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2)应具备申报条件:享受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的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纯电动农村道路客车、燃料电池农村道路客车和纯电动巡游出租车。除20141231日前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外,其余车辆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四、规范申报程序

  全省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按照先接入平台、再申请补助,先审核通过、再录入数据,先公示、再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单位向经营所在地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受理单位(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或市州所在中心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提供本意见第三条有关全部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填写上报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燃油补贴申报明细表》、《燃油补贴申报汇总表》、《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明细表》、《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汇总表》。

  (二)申请公示。申报年度1225日前,受理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车辆基本情况。公示内容为申报单位(个体)企业名称、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线路信息等。公示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1225日,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申请审核。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车辆的里程信息和燃料消耗信息,与监管平台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下达同意申报书面通知书。

  (四)数据录入。中央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车辆和营运数据由申报单位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经公示、审核通过。油补和省统筹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的车辆和营运数据由申报单位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经公示、审核通过。个体经营者可申请账号自行录入或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录入。

  (五)上报。坚持首审负责制原则,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地区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汽车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请表格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本地区申报表格和数据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县市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资料时,应将审核汇总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县市区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上报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资料前,应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加盖行政公章后,方可上报。按规定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应一并上报。

  (六)报送前公示。120日前,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申报单位(个体)企业名称、车辆数、营运里程等数据;215日前,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市州公示申报单位(个体)企业名称。公示须在官网挂出,公示期不少于7天。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在2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规范审核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利用监管平台和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认真核对车辆的里程等运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对全省的运营数据严格审核把关,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地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一)审核内容。重点审核企业和经营者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否齐备、合法有效;公交线路、客运线路是否合法有效;营运车辆是否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车辆管理的有关要求;营运车辆是否合法运营;填报的表格是否真实、合理;录入的数据信息是否与下达的书面通知书一致。

  (二)审核方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上门审核、实地考查、查阅比对行政许可资料、监管平台和运政信息系统、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根据公示情况、投诉举报情况重点核查。

  (三)审核程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集中、集体、交叉的方式进行审核,必须召开局长(处长)、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核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形成审核决定逐级上报。

  (四)审核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资质、车辆、范围不符合要求或者上报录入信息异常的,必须实地全面核查。

  六、规范发放行为

  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及时足额、实事求是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拨补助资金后,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不得截留、挪用。分发完成后,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收集整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审计部门,同步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规范基础管理

  (一)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据实申报

  作为补助资金申报主体,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基础台账和管理制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城市公交企业应每季度对新能源车仪表盘里程表进行拍照存档。鼓励城市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审核

  1.补助对象的审核。结合监管平台和运管系统数据,对不属于补助范围,车辆未合法经营等违规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巡游出租汽车进行全面审核、清理。

  1)城市公交车的审核。由道路客运改造为公交线路或新开通的镇村公交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是否属于城市公交,即是否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益性低票价、公车公营、承担老年人等规定优待群体免费或优惠乘车,是否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交经营证明的企业和线路。初审结果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

  2)农村客运班线的审核。

  起讫点一端现为市辖区但在历史上属于乡镇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是否属于农村客运线路,如同时还为毗邻市级、省级线路,则由起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讫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是否属于农村道路客运线路。

  起讫点一端现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但在历史上属于乡镇的,另一端现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毗邻市级、省际线路,由起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讫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是否属于农村道路客运线路。

  3)对于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享受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

  4)对于未接入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准确数据的车辆(线路),不得享受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审核情况,在监管平台和运政系统中实时调整、更新企业、线路和车辆的许可信息,确保数据真实。

  2.建立健全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和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留存完整的申报和发放资料,定期对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和复核。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联系人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通联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三)财政部门必须加强资金监督

  适时对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监督。

  八、明确责任追究

  (一)企业。企业必须对资质、营运线路的运行状况、车辆的使用情况等所提供的证据、信息、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上报结果负第一责任,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错报。

  企业和经营者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申报存在迟报、漏报和错报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本年度补助资格;瞒报、虚报、骗补两次及以上的,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本年度和下年度所有中央、省级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补助资格;瞒报、虚报、骗补现象一旦查实,相应企业和相关人员依纪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严格追责。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受理机构对本地区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巡游出租汽车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履行审核第一责任,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组织复核,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每年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和企业抽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安排补助资金或超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未履行监督职责、未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补助资金安排建议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补助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相关释义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95

   

   

  附件

  相关释义

  1. 本意见所指的县包括行政区域内辖有乡镇行政区(含农村街道)、行政村的县、市、区。

  2. 本意见所指的乡村包括乡、村同级行政区划(包括农村社区、农场或林场大队),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3. 根据湖南省实际情况,考虑到行政区划的变更与调整,下辖有乡镇行政区划的区,按本意见所指的县对待;现行政区划为区级但历史上属于乡镇区域的,经过核定可视为乡镇。

  本意见所指毗邻是指县、市、区边界接(含省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