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5-03783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5-06-18 0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服务对象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等13个省(区、市)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决定,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同时将我省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
二、按照交运发﹝2014﹞2号第八条规定,支持试点企业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经请示交通运输部同意,我省采取由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省内14个市州从事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经营企业通过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的方式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目前,我省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的车辆信息已成功接入部接驳运输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事实上已同意我省接驳运输试点方案。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4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中规定,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对没有严格执行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管理制度的,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接驳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因此,为了保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长途客运安全,结合厅法规处审查意见,本实施方案对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和企业的处理措施进行了修改,即:对于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由联盟牵头企业会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省局取消其接驳运输资格;对于自动放弃接驳运输资格又不能在次日凌晨2时之前到达目的地的车辆,将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试点企业管理不严、甚至在接驳运输运行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联盟牵头企业会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省局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接驳运输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