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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017/2017-19757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7-09-19 1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服务对象 主题分类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处罚对象设定依据
1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处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的处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航道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和不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六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十条、第三十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3号)第三十八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三十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停止试运营,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停止试运营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对从业单位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处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从业单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3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80号令)第四十八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活动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80号令)第四十七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3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压缩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交通质安机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严格实施监理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出租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3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工程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投入使用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监理单位《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4号令)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交通质安机构勘探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交通质安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交通质安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3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交通质安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项目法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交通质安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交通质安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处罚交通质安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4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对依法招标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情况的,泄露标底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对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事项不完整(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对假借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4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务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应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未认真核查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评标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对中标人不履行订立合同或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对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修改或提交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对投标人违规收取保证金并不按规定退还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对招标人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规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4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活动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对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或在未满足招标前置条件的情况下开展招标的,未按规定备案相关文件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对邀请招标未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影响结果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对挪用保证金,增设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不重新开标,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预选内定中标者, 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4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 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事项。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5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违法涉路施工活动的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八条
5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一条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二条 
6对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处罚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7对违反超限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大件运输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身携带通行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录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8对违反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9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八十六条、九十四条、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10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中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11对违法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第七十九条
12对违法从事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处罚对擅自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内地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有关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经营国际海运及辅助业务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企业或个人《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辅助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对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企业或个人《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运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水运工程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许可资格违规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企业或个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条
12对违法从事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处罚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违规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外国籍船舶或租用中国籍船舶(含舱位)变相经营我国港口间船舶运输业务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实名制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港口经营者《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13对违反海上船舶、设施、船员、航行等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违反海上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聘用单位;船员职务证书出借人;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服务机构;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船员;港口建设费缴纳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托运人;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3对违反海上船舶、设施、船员、航行等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违反海上海难救助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擅自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的法人或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外派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4对违反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等管理秩序的处罚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八条、第九条
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违反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船员;港口建设费缴纳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4对违反内河船舶、船员、通航等管理秩序的处罚违反内河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水路运输企业;船员;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托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事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内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拆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15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湘江高等级航道枢纽船闸业主单位因维护不力,造成船闸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影响通航衡阳、长沙航道管理局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对不符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求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建设单位《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对破坏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企业或个人《航道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湘江航道上航行的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或者船舶吃水高于航道实际水深使用航道衡阳、长沙航道管理局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五十、七十五条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六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条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规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有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有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条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70号)第五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一条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站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八条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站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第九十条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第一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货运场站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货运场站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载、超限的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站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站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货运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货运经营业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十六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货运经营业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经营业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16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17对违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17对违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18对违反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等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处罚;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18对违反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二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有范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拖修方收费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处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三条
18对违反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19对违反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和行车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专用线安全的物质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个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专用线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的处罚,和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个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对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个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对违反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规定,或者的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个人、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客运运营、客运服务、持证上岗或安全培训等行为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9对违反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或者其他个人、企业单位或组织违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行为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他个人、企业单位或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对违反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2、对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3、对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或者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以及轨道交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对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有关联的其他个人、企业单位或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