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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6-20344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6-11-17 09: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服务对象 主题分类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内容概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湘交政法〔2016〕14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直管县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业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我省交通运输系统中港口经营许可等18项事项已确定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为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系统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也按照要求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决定新增涉及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将及时调整交通运输系统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在检查中发现未经审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经营项目的,要依法查处;发现市场主体已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吊销、撤销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对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三、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结合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的要求,厅直行业管理局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同步推送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各类信息的互联共享及应用。市州、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

  四、建立并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厅直行业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等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形式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和协调机制,省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负总责、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具体负责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根据工作职责细化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形成全行业上下“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交通运输领域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

  附件: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交通运输领域)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17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4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5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及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6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7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2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3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4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16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17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8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