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6-20336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6-05-20 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服务对象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
内容概述 |
事项名称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及国内船舶管理经营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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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0000006122500A12S |
子项编号 |
430000006122500A12S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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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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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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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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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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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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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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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法人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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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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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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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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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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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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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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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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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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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运输综合处办事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时限:5个工件日 二、审查 (一)初审:运输综合处分管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办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运输综合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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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航务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4883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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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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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乘6、12、314、312、303、118、401、117路公交车至太平街口站,下车后前行1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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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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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88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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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潘素芳 0731-84883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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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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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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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受 理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杜永红 |
运输综合处 |
办事员 |
初 审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潘素芳 |
运输综合处 |
副处长 |
复 审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温可 |
运输综合处 |
处长 |
决 定 |
2个工作日 |
□是 ■否 |
毛建军 |
水运管理局 |
分管领导 |
办结告知 |
3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杜永红 |
运输综合处 |
办事员 |
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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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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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等、体检报告及其复印件; 6、规定要求的高级船员情况,包括身份证、适任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7、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由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船舶管理合同(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其自有船舶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第1项、第5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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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证照、文件及其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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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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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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