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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5-148497 文号 湘交路网规〔2025〕8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路网处
公开日期 2025-07-30 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HNPR-2025-15010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30 09:04
信息来源:厅路网处
字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627

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升普通国省道路况和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含预防养护、灾毁恢复重建和路面改善工程,简称大中修工程,下同)是指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实施路面大修或中修的修复性养护工程。路面大修是指在原路面上整段加铺基层进行补强或对原路面整段进行加宽、翻修后再重新铺装面层的修复性养护工程;路面中修是指对原路面病害集中处治或挖补后再进行整段加铺的修复性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须按原标准同步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省统计年报中的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省道。

第四条 大中修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市县负责、定额补助,科学决策、规范标准,严控质量、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监督、市级责任主体、市县具体实施”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养管机构应着力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信用管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管理;落实自筹资金,加强对工程资金特别是国省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充分应用养护管理系统,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需求的科学决策管理;积极稳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稳步实现大中修工程管理数字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确保普通国省道公路预防性养护投入,年均预防性养护里程不低于管养里程的5%。

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属公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国省养护工程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前期决策(公路技术状况评定、需求分析、技术方案确定)、计划制定、工程设计、设计批复、工程施工和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大中修工程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编制、审核、下达大中修工程的项目库、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按职责做好大中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定、绩效评价、绩效监控等工作

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大中修工程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对大中修工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大中修计划汇总与初步审查,提出大中修目标任务与初审建议计划,承担全省大中修工程技术指导、巡查督导、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的审核与上报,对辖区内大中修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大中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市县公路养管机构受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编制、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大中修工程实行省级定额补助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政策。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商省财政厅确定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省定额补助资金总额,统筹省补助资金规模、市州申报建议计划规模、实际路况需求和绩效评价等情况,编制下达大中修工程项目明细计划。市县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省补助资金按省政府批准的养护工程投资政策执行。

大中修工程计划编制遵循以下计划安排原则:

(一)坚持科学统筹原则。综合考虑大中修工程项目库里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年度目标任务与可用补助资金规模以及国省有关规定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计划。

(二)坚持路况优先原则。按路况实际需求安排大中修计划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差、次、中等路。

(三)坚持路网功能优先原则。按照“先国道、后省道、成网成线”原则,科学合理排定计划。

(四)坚持严管严控原则。城管路段、收费路段、质量缺陷期路段、路网改造在建路段、路网改造遗留路段,以及未及时养护、弃养待建路段一律不予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和补助资金,由管养责任主体单位自筹资金解决路况问题。

第十 大中修工程充分调动市县“建好路、养好路”的积极性,实行规范统一项目库管理,分级建立项目库,省级项目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纳入统计年报并按干线公路标准管养的普通国省道;二是符合大中计划安排原则的路段;三是使用年限原则上应满足“10年不安排大修、5年不安排中修3年不安排预防养护”要求。

(二)纳入项目库的基准年限:以2009年为项目库管理起始期,10年一个周期,10年内未安排大修(或改扩建)计划的路段可按大修项目纳入,已安排大修(或改扩建)计划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路段可按中修项目纳入。其它可纳入大中修计划范围的路段为:通过干线公路改造为三级及以上的新增国省道视同已安排大修,从交工验收年限起计算,10年一个周期,交工验收后达到10年及以上的可按大修项目纳入,交工验收后已满5年未满10年的可按中修项目纳入。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初审市州每年符合大中修安排条件的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同意后新增纳入项目库。

第十 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州,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在分配额度内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初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下达项目明细计划。

(一)切块分配因素为:大中修项目库需求里程因素、实际路况需求里程因素绩效评估奖励因素,权重分别为40%、20%、40%。切块分配具体方案详见《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养护计划管理办法》(湘交养管〔2024〕167号)

(二)实际路况需求里程以上一年度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路况检测结果为依据;绩效评估奖励以上一年度国省道综合养护治理能力提升“双评双促”专项行动评结果日常养护含预防养护评估结果为依据。

(三)分配市州的切块资金,因道路管养到位、路况检测评定结果优良路率高、切块资金超过大中修需求额度的,超过部分资金应优先用于该市州普通国省道提升路况,后可用于市州普通国省道路面改善、灾毁恢复重建、养护服务设施美丽公路、预防养护等养护项目

(四)市州申报的建议计划,在一个5年规划期内没有实现切块规模总量平衡达不到切块资金额度,剩余资金按程序分配到其他有养护需求的市州用于大中修项目。

(五)市州申报的建议计划,符合计划安排条件、确有必要大中修、但超过当年该市州切块资金分配额度的,由省公路事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安排下一年度的切块额度。超切块额度安排的省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当年切块额度的30%,且超过部分应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基本实现切块规模的总量平衡。

第十 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编制程序:)省交通运输厅每年8月份根据国省相关部署要求、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可安排资金规模,确定下年度计划规模,同时印发养护计划编报通知

按照“两上两下”流程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每年10月10日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国省道养护项目明细建议计划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一上”)10月30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一上”计划草案编制,并及时将“一上”计划反馈计划编制单位(“一下”)11月15日前,市州交通运输局就“一下”相关项目进一步与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沟通、衔接,并确定最终上报建议计划(“二上”)11月20日前,省公路事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12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下达年度养护任务计划(“二下”)。

养护资金计划按国省养护投资政策、国省补助资金规模、市县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适时分批下达。

中央资金项目计划和省定即时性养护专项计划,按国省规定程序编报和下达。

第十 各市州应严格按省下达的大中修年度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降低标准。因自然灾害、重大事项他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提前实施大中修计划的,必须提交省公路事务中心初审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提前实施大中修计划的,不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

对于不满足大中修计划年限的路段,按使用年限与计划安排年限的比例折算补助资金,大修每提前一年折减0.1的系数中修每提前一年折减0.2的系数,以此类推。

第十 省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养管机构应加强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督查,同时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对接,确保大中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大中修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总体要求为:

(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和国、省相关政策要求。

(二)贯彻“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按照“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合理决策”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应同步配套完善桥涵(或隧道)、路基、排水、绿化、安防工程等沿线设施工程。

(四)应根据道路特征、实施里程、交通量、施工特点等因素进行交通组织设计,降低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第十 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除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展专项检测。完成路面承载能力(弯沉)检测和旧路性能评价,结合历年来路况检测数据,动态分析病害原因、机理和变化规律,提出科学合理的处治技术方案。

(二)进行同深度多方案比选。设计方案应从“结构、材料、荷载、环境、经济”等方面综合考虑,实现结构力学强度与路面使用性能匹配,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兼顾。

(三)对设计路段进行轴载调查。路面结构层设计厚度必须根据轴载调查数据计算确定,路面结构不得低于计划安排及投资政策要求。

(四)积极稳妥推广采用安全可靠、低碳环保、经济适用的新型路面结构。在我省没有应用经验的“四新”技术应先开展试点,由市州申请,省同意后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成效

(五)路面旧材料回收率达到100%、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85%。

第十 公路养管机构应根据计划编制原则和项目实际情况(如基层结构破损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大中修工程设计方案,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大中修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批复文件中的路面宽度、结构等不低于年度计划和投资政策要求

大中修工程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改变路面结构类型等重大变更设计的,应报省公路事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同意后,再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五章 工程实施

第十 大中修工程应依法依规实施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市县公路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并完善大中修工程实施工作程序。

二十 大中修工程实行报备制度。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应在年度计划下达3个月内将设计批复、进度计划等文件通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数据管理系统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也应在开工前施工图批复文件、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受监书等向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省公路事务中心将受监书同步抄送省交通质安局

第二十 承担大中修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养护资质。从业单位依法统一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第二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材料、工艺严格把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各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各市州应使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数据管理系统,对大中修工程项目施工流程全面监管,施工和检测记录须真实、完整,对隐蔽工程进行拍照摄像后将相关资料上传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数据管理系统保存备查。各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和关键工序验收等,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 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未报监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不参与信用评价和业绩录入。同时,在施工前要按国省关于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要求报送相关阻断信息,并通过媒体、公告牌等向社会公告。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规定,编制作业区布置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相关预案,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局及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路段应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派驻专人维护交通安全保施工路段安全。

第二十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大中修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公路养管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 大中修工程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州公路养管机构应将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情况于本月26日报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应按照计划执行监督有关要求,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全省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 各级公路养管机构应加强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后,加强竣工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市县交通运输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 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公路新(改)建等其他支出。各市州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 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委托市公路养管机构组织工程验收,一般按一阶段验收执行,形成竣(交)工验收证书,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验收报告及评估资料附件应于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工程验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二十大中修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大中修工程有关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和规定。

十条 大中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返修,并由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 省公路事务中心采用线上+线下巡查方式加强大中修工程施工过程检查与评估处理;组织对大中修工程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按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评估和湖南省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养管机构应当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大中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国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视情采取暂停资金拨付、扣回该市州国省道养护补助资金计划或切块资金等措施:

(一)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存在报大建小、报甲建乙、降低建设标准等情况的;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沿线设施配套不完善的(大修擅自调整为中小修、预防养护等工程的视为不合格);

(三)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而进行工程交竣工验收的,未按要求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的,列入国省道养护资金计划两年内未正式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停工半停工状态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五)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补助资金超过财评、预算审查、合同金额的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公路新(改)建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省政策的情况。

第三十 建立大中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限期整改外,根据调查结论将从业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列入养护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 市州交通运输局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州大中修工程实施细则。按农村公路标准管养的国省道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湘交养管规202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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