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4-113892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港航处 |
公开日期 | 2024-08-09 1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事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长航函道〔2024〕280号)工作部署,自2024年8月10日起,在我省运行“长江经济带运行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岸电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靠泊我省港口码头时,船方和码头方应使用“岸电信息系统”(危险品码头、危险品船舶除外)。
二、船舶靠泊时应在岸电信息系统中录入岸电使用情况或不使用岸电的有效替代措施。码头方须对船方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三、各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岸电信息系统对船舶使用岸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须依法进行查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