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2-04024871 | 文号 | 湘交科教规〔2022〕10号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科技教育处 |
公开日期 | 2022-07-20 1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HNPR-2022-15013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4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省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年度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合同书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紧扣行业发展需求,持续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立项管理、合同与实施管理、经费管理(包括工程建设中的研究试验经费,下同)、验收管理、成果管理与转化、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科技项目立项、安排经费补助、实施过程监管、组织项目验收、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属行业发展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申报和初审推荐,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内各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属交通运输企业等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负责筹集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积极做好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第六条 国、省财政投入的交通运输重点工程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并同时提出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预算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条件:
(一)符合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交通运输发展趋势,符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与交通运输一体融合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效,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成果转化可行性强,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二)创新性强,研究开发目标明确、内容完整、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研究团队,具备完成项目的基础及支撑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充分。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湖南省境内注册;
(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两个;
(五)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第八条 立项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业实用性强的应用基础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二)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标准化研究及智慧交通、安全交通、绿色交通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究;
(三)推动交通运输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软科学研究。
(四)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确定立项选题。选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实用性原则,重点解决行业建管养运工作中当前急需解决的科技难题。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省交通运输厅属行业发展机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征求意见。经综合比选,拟定选题范围和内容。
(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立项选题范围,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省交通运输厅属行业发展机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结合业务需求申报相关项目。
(三)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关系报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属行业发展机构及厅相关处室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时间:每年8月初受理下年度科技项目申报,申报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审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查的主要依据。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进度、经费预算、承担单位及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对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立项,并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科技项目计划。重大科技项目要通过竞争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下达项目计划后1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应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件2),出具自筹资金或依托工程配套资金来源证明,并组织项目实施;超过规定期限不与省交通运输厅签订合同书的,视作自动放弃项目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目或重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项目时,须在合同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的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应督促落实项目经费、完善配套条件,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抓好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实施和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落实各承担单位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部门)提交《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见附件3)。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由项目牵头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联合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好中期评估相关自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 3 成员)、考核指标、合同执行期、依托工程、合同经费属于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程序。
一般变更应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再实施;重大事项变更应向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论证,经批准后再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根据国内最新发布情况,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产生;
(二)项目所依托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资料且未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的;
(五)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管理、不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
(六)因其他事由导致项目不能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项情形导致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履行的,经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审核,按已完成的研究工作支付费用,视情况收回多拨的项目经费。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验收结题。因第十八条第(四)、(五)项情形导致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履行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全部所拨经费,并将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计入科研信用档案,作为审查其后续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依托工程项目配套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财政拨款资金为项目研究引导性资金,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列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进步与创新项目计划的研究;
(二)科研项目的前期评审论证与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评审费、监督管理费等随年度项目计划一并下达。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所需常规非易损设备购置不得列入项目研究费用。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列入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4)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补助资金视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分期拨付,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60%-80%,剩余部分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按隶属关系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关系经推荐单位初审通过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并提交验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技术研究报告;
3.经费使用财务报告;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国际);
7.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省、部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9.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的完整名单。
(二)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联合项目推荐单位(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6)。
(四)重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验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不通过验收。因不可抗力或项目所依托的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完成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未通过验收的,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全部省交通运输厅补助经费。将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计入科研信用档案,并作为审查其后续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如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指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设计、新结构、新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专著等。
第三十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凡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牵头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将暂不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将科技项目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失。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创造、使用、保护、归属与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和单位,应标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Hunan Provincial Departent of Transportation”,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项目合同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牵头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通过验收和具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列入推广目录的成果推广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交通运输厅标准化项目予以支持;对于其中推广价值和意义重大、适应性强、经济性好的优秀科技成果,经专家评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审查后,列入省交通运输厅推广项目计划,给予引导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合同书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省交通运输厅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直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2.《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书》
3.《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补助标准》
5.《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6.《湖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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