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0-03002094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计划统计处 |
公开日期 | 2020-09-15 15: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计统规〔2020〕6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投资
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厅科技信息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15日
湖南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投资计划执行
情况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有效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切实加快计划执行,提高计划执行绩效,根据部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养护,水运(含航道养护、支持保障系统等)、道路运输站场、交通运输信息化、交通运输业务用房等专项计划执行与监督检查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计划执行情况评价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部省计划任务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计划任务下达情况和落实措施;
(二)计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推进情况;
(三)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计划中切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年报等相关统计资料;
(六)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评价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计划执行情况评价一般按照定期自查、省级评价和专项核查等形式实施,评价方式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主要采取查阅计划文件、项目资料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全系统的计划执行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厅科技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部门依据本单位部门职责,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具体承担本行业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工作,负责相关评价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计划执行情况评价工作,制定本地区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收集和报送本地区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自查
第九条 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定期自查工作。定期自查的内容与“第四条”相同。
第十条 自查方式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主要采取抽查、交叉检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采用查阅计划统计文件、项目资料、现场检查、质疑提问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评价情况应于半年度末(6月20日、11月20日)以红头文件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厅直相关行业单位。
第四章 省级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委托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省级评价方式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主要采取抽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计划执行情况抽查可以采用查阅计划文件、项目资料、现场检查、质疑提问等方法,按照不小于6%的比例随机抽取具体项目进行评价。
(一)对照市州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台账等相关统计资料,抽查计划项目完成投资、完成形象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
(二)抽查实际工程实施与计划项目下达的规模、建设标准对应等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评价每年度一次,评价工作在11月1日前完成,评价结果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专项核查
第十五条 专项核查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组织开展,每年一次,厅计划统计处牵头提出核查工作方案,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核查主要内容:
(一)部、省、厅部署要求开展的计划项目与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二)年中经调整新增投资计划并安排省补资金的重点项目,根据要求安排专项核查;
(三)定期自查和省级评价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根据要求安排专项核查;
(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存疑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五)其他需要安排专项核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核查工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专项核查以信息化手段综合评估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高分遥感影像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和行政记录等资源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和核查结果要根据核查任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核查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评价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未及时按照规定上报建议计划或未及时下达计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计划实施的;
(五)未按照部省相关要求使用切块资金的或切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未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的;
(六)项目自筹资金未落实的;
(七)项目未按时开工或者完工的;
(八)未按时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技术标准的;
(十)项目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的。
第十九条 经书面督促、通报批评、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计划项目调整、停拨国省补助资金、扣回项目国省补助资金等措施,并在下年度核减该地区(单位)投资计划规模;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在全省范围通报表扬,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在前期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计划情况评价工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应与承担工作的咨询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湘交计统〔2016〕241号中《湖南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