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0-02000954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基建处 |
公开日期 | 2020-09-21 16: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基建规〔2020〕1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企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8日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8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湖南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不含中小修及其他养护工程)从业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修复等工作的统称。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对象的项目从业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二)开发建设湖南省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满足省、市两级评价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组织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参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省公路事务中心对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进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责任等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二)省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设备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三)省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财务管理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施工企业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农村公路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在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用扣分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评价对象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含分包工程)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施工企业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参评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条 评价年度内,省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
(一)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1.参评标段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为主包或分包在建业绩的。
2.参评标段在11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所属项目在12月31日前已办理完施工许可的。
此类评价对象交工验收后原则上不再评价。可参评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项目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开工,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交工验收的,或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积极履行缺陷处治整改责任的,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业,可由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也可差评后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具体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中《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
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为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公路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平安工地”、“品质工程”等年度考核工作中,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十九条 省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金额累加值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具体分两种情形予以控制(详见下表):
(一)参评项目类别仅有高速公路或普通国省道参评标段的企业(第Ⅰ、Ⅱ类情形):按单个工程类别对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进行最低限额控制,有多个工程类别的还需进行最低限额叠加控制。
(二)参评项目类别同时具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标段的企业(第Ⅲ类情形):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若满足第Ⅰ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则第Ⅱ、Ⅲ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均应同时满足;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若满足第Ⅱ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只需满足第Ⅲ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即可。
参评项目类别
参评工程类别 |
Ⅰ类:高速公路 (万元) |
Ⅱ类:普通国省道 (万元) |
Ⅲ类:高速+普通国省道(万元) |
备注 |
|||
AA |
A |
AA |
A |
AA |
A |
||
土建工程(含路面工程) |
80000 |
15000 |
15000 |
5000 |
95000 |
20000 |
合法专业分包的合同金额可累加至该企业 |
交安工程 |
7000 |
2000 |
2000 |
500 |
9000 |
2500 |
|
机电工程(含管线工程) |
15000 |
3000 |
- |
- |
15000 |
3000 |
|
服务区房建工程 |
20000 |
5000 |
- |
- |
20000 |
5000 |
第二十条 省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公路施工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其中高速公路以单个建设项目为控制单元(其他只有一个参评标段的独立项目可将数个项目整合为一个控制单元),以参评施工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普通国省道以所属市州为控制单元,以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施工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考核等级原则以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结果或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州交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原则如下表:
考核结果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AA比例 |
20% |
10% |
0% |
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 |
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管评融合、应扣尽扣”的基础上,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年度内,省级评价综合评定为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须有两个及以上开工累计完成30%以上合同工程量的主包参评标段,所有参评标段年度累计完成产值超过总合同工程量20%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科技创新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积极作为,成效特别突出,受到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或国务院通报表彰的企业,在进行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可直接评定为AA级。
第二十三条 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上一年度被评为C、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四条 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失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专业分包企业应独立接受人员履约考勤及监管,并与主包企业一同参与信用评价,但不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分包企业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三、第十四条控制外,评分不得高于主包企业在该标段的评分。仅有分包工程的参评单位,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联合体协议书等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独立参评,均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三、第十四条控制外,任何一家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参评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均须按《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及标段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函〔2018〕27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编码。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可经批复(核准)并成立建设单位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省级评价中,参评项目及参评标段基本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登录“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进度平台”)中进行网上填报,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应在施工招标开展前完成录入;项目标段信息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不再通过省平台相关功能模块采集项目标段基础信息。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前,其进度信息由施工企业每月通过进度平台录入并更新,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锁定,并实时推送至省平台作为该企业参加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3)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Ⅰ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Ⅱ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Ⅲ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或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产值目标,原则上按30%、30%、40%比例分解为三次评价期末对施工企业的产值目标(中途开工项目,当年度目标产值按比例分配至余下季度),并及时将目标任务录入进度平台并告知各施工单位。开展Ⅰ、Ⅱ次评价时,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未满足要求的,按我省相应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对评价年度内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季度的履约行为评价,无异常情况的后续季度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级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除视情况核减该市州AA控制比例外,还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省级评价中,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评价,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三)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25日内组织完成该次信用评价汇总和复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施工企业单次评价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单次参评的权重系数为1;两次参评的权重系数:前次评价0.4、后次评价0.6;全年三次参评的权重系数:第Ⅰ次0.3、第Ⅱ次0.3、第Ⅲ次0.4)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进入综合评价计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均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各单位或部门可出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全面、及时、准确。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考评扣分依据。对经施工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补充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开展第Ⅲ次评价与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的比例管控,在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施工企业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对每次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其中每次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除本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第三十九条 参评企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4),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对在单次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级延续1年;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仅在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中适用),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分不予计分。
第四十四条 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无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但具有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无我省及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分不予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每一年度最低等级方的等级应用。参与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近一年信用等级不应低于B级。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若同为公路施工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公路施工企业与其他非公路施工企业合并,按照该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
第四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
(一)单年评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每次投标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
(四)单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六)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严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四十八条 省级评价中,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级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九条 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省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调整前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省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五十条 评价年度内,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
附件:1.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2. 年第 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表1-表4)
3.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4.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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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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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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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6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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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7 |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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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8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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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9 |
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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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0 |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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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1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骗取中标的 |
40分/次,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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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2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未中标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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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3 |
存在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 |
20分/次,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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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4 |
提供虚假投标担保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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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5 |
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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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6 |
无故放弃投标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流标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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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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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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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 |
GLSG2-7-1 |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GLSG2-7-2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两起一般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起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GLSG2-7-3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信用等级调降一级 |
动态调整 |
||
GLSG2-7-4 |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
30分/次 |
|
||
GLSG2-7-5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
20分/次 |
|
||
GLSG2-7-6 |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
20分/次 |
|
||
GLSG2-7-7 |
分包工程未按规定报备的(含劳务分包),或者未签订分包合同的 |
20分/次 |
|
||
GLSG2-7-8 |
瞒报、虚报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的 |
20分/次 |
|
||
人员、设备到位 |
GLSG2-7-9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
2分/人次 |
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要求履约 |
|
GLSG2-7-10 |
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
1.5分/人次 |
|||
GLSG2-7-11 |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违规变更的 |
2分/人次 |
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违规变更的 |
||
GLSG2-7-12 |
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违规变更的 |
1.5分/人次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
GLSG2-7-13 |
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质量具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71号)所列清单中的任一项 |
10分/次 |
|
GLSG2-7-14 |
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的 |
3分/次 |
|
||
GLSG2-7-15 |
因施工原因出现较严重质量通病或明显质量缺陷的 |
2分/次 |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现象较严重、砌筑砂浆不饱满现象较普遍的 |
||
GLSG2-7-16 |
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工地;未按要求建设预制场、拌和场、施工堆料场、施工便道的 |
1分/项 |
|
||
GLSG2-7-17 |
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未按规定执行,自检频率不符合要求的 |
1分/次 |
|
||
GLSG2-7-18 |
桥梁、隧道工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
3-5分/次 |
视严重程度计扣 |
||
GLSG2-7-19 |
其他非桥梁、隧道工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
2分/次 |
|
||
GLSG2-7-20 |
评价季度末形象进度滞后于计划工期的 |
0.3分/延迟十日 |
适用评价年度的前两次评价 |
||
财务管理 |
GLSG2-7-21 |
申报虚假工程变更的
|
10分/个 |
|
|
GLSG2-7-22 |
申报工程变更内容与施工现场不符的 |
2分/次 |
|
||
GLSG2-7-23 |
肢解变更的
|
2分/处 |
|
||
GLSG2-7-24 |
申报数量与计量支付现场检查工程数量相差达到20%以上的 |
2-5分/处 |
|
||
GLSG2-7-25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 |
2-5分/处 |
|
||
GLSG2-7-26 |
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施工单位提出降低造价的变更导致项目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降低服务功能的 |
5分/个 |
|
||
GLSG2-7-27 |
申报新增单价较审查确定单价相差达到50%以上的 |
0.5分/个 |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安全生产 |
GLSG2-7-28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死亡1人的 |
10分/人 |
|
GLSG2-7-29 |
中标企业本部未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管理的 |
2分 |
无中标企业检查记录或检查通报 |
||
GLSG2-7-30 |
未按省厅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或活动开展不符合要求的 |
2-3分/次 |
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扣3分/次;活动开展不符合要求扣2分/次 |
||
GLSG2-7-31 |
未按照省厅要求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实时化、动态化、清单化、信息化要求的 |
2分/次 |
未按省厅文件落实相关要求 |
||
GLSG2-7-32 |
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2分/次 |
未明确安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工作机制即扣分 |
||
GLSG2-7-33 |
未落实架桥机等八项施工作业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要求的 |
0.5-2分/次·项 |
未落实管理要求扣2分/次;落实管理要求缺项扣1分/项;未进行签认公示扣0.5分/项 |
||
GLSG2-7-34 |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未按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开展工作的 |
2分/次 |
|
||
GLSG2-7-35 |
未实现安全风险闭环管理的 |
2分/次 |
未按要求对安全风险进行开工审核、过程监管、完工销号 |
||
GLSG2-7-36 |
未按照省厅要求对隧道、路堑高边坡、架桥机、挂篮等重大安全风险源实施动态监测的;未及时上传日常安全管理数据或数据造假的 |
1分/次·项 |
|
||
GLSG2-7-37 |
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
1-2分/次 |
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2分/次;未按制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扣1分/次 |
||
GLSG2-7-38 |
未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分/次 |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
|||||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
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安全生产 |
GLSG2-7-39 |
未建立安全专项经费台账或台账造假的;安全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
2分/次 |
|
GLSG2-7-40 |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1分/次 |
未落实三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
||
GLSG2-7-41 |
在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的;生产区与生活区未分开设置的 |
2分/次 |
|
||
GLSG2-7-42 |
隧道施工的掌子面开挖及上下台阶开挖循环进尺、隧道仰拱与掌子面及二衬与掌子面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
3分/次 |
不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 |
||
GLSG2-7-43 |
存在违规立体交叉作业的;在进行预压加载或梁板试吊等重要工序作业时,无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场的 |
2分/次 |
|
||
其他行为 |
GLSG2-7-44 |
因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履约不到位,并未及时整改,被建设单位约谈的 |
5分/次 |
|
|
GLSG2-7-45 |
按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6﹞133号)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 |
5分/次 |
|
||
GLSG2-7-46 |
分包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不规范 |
2分/次 |
|
||
GLSG2-7-47 |
在评价管理相关平台中不及时填报评价基础信息,或填报不全评价基础信息,或填报评价基础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含瞒报、漏报等) |
2分/次.项 |
含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施工许可时间,合同金额、进度信息等 |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9-1 |
被省级发改委、应急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GLSG3-9-2 |
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3 |
被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通报批评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4 |
被市州级发改委、应急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5 |
被市州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通报批评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6 |
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的 |
1.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7 |
被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或市州交通运输局约谈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8 |
无故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的;或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未及时竣工验收的 |
直接定为B级 |
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为准。上报交通运输部综合评价得分按75分计 |
|
GLSG3-9-9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
直接定为B级 |
||
GLSG3-9-10 |
人员履约考勤弄虚作假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11 |
将人员考勤设备移动至场外或通过其它恶劣的方式进行虚假考勤的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12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1次的(集访民工5人以上) |
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
|
GLSG3-9-13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2次及以上的(集访民工5人以上)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
GLSG3-9-14 |
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有在建参评项目的 |
|
第1次直接定为B级,之后每次降低1级,直至D级 |
无在建参评项目的 |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9-15 |
在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发布虚假信用信息或报送(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
1分/项(在企业总分中扣除) |
有在建参评项目的 |
第1次直接定为B级,之后每次降低1级,直至D级 |
无在建参评项目的 |
备注:1. 扣分“次”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发现的施工企业失信行为次数。整改期满后,经扣分文件出具单位复查整改到位的不予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的,进行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2. 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进行累计扣分。
3.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SG3-9)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4.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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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年第 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1 |
||||||||||||||
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资质 |
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完成情况 |
评定内容 |
总扣分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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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行为评价评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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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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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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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行为评价评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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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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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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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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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行为评价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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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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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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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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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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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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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建设单位评价填写,投标行为评价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定内容仅为投标行为评价评分,工程内容填为资审或投标。 |
||||||||||||||
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
市 年第 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2 |
|
|||||||||||||||||||||||||||||||||||||||||||||||||||||||||
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次数及周期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
|
备注
|
|
|||||||||||||||||||||||||||||||||||||||||||||
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市州复核评分 |
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市州复核评分 |
单次评价权重系数 |
单次评价权重得分 |
个数 |
市州评分 |
|
||||||||||||||||||||||||||||||||||||||||||||||||
1 |
|
|
|
|
|
第Ⅰ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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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② |
注③ |
注④ |
|
注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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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Ⅱ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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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Ⅲ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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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 |
|
|
注① |
|
|
|
注⑤ |
注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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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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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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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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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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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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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此表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填写,当市州评分与建设项目评分不一致时,须注明扣分依据。 2.填表注意事项如下:①全年投标评分=100-Σ经复核后的单次评价扣分;②经复核后的单次评价得分;③ 单次评价权重系数;④单次评价权重得分=单次评价得分×单次评价权重系数;⑤全年履约评分=Σ单次评价权重得分;⑥单次评价其他行为扣分或加分;⑦全年其他行为得分=Σ单次评价其他行为扣分或加分。 |
|
|||||||||||||||||||||||||||||||||||||||||||||||||||||||||
市州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签字(盖章) 日期: |
|
|||||||||||||||||||||||||||||||||||||||||||||||||||||||||
市州交通运输局: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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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年第 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3 |
|
|||||||||||||||||||||||||||||||||||||||||||||||||||||||||
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次数及周期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
|
备注
|
|
|||||||||||||||||||||||||||||||||||||||||||||
个数 |
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复核评分 |
个数 |
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复核评分 |
单次评价权重系数 |
单次评价权重得分 |
个数 |
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评分 |
|
||||||||||||||||||||||||||||||||||||||||||||||||||
1 |
|
|
|
*项目**合同段 |
|
第Ⅰ次 |
|
|
|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
注⑥ |
|
|
|
||||||||||||||||||||||||||||||||||||||||
第Ⅱ次 |
|
|
|
|
|
|
|
|
|
|||||||||||||||||||||||||||||||||||||||||||||||||
第Ⅲ次 |
|
|
|
|
|
|
|
|
|
|||||||||||||||||||||||||||||||||||||||||||||||||
全年 |
|
注① |
|
|
注⑤ |
注⑦ |
|
|
|
|||||||||||||||||||||||||||||||||||||||||||||||||
2 |
|
|
|
*项目**合同段 |
|
第Ⅰ次 |
|
|
|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
注⑥ |
|
|
|
||||||||||||||||||||||||||||||||||||||||
第Ⅱ次 |
|
|
|
|
|
|
|
|
|
|
|
|
||||||||||||||||||||||||||||||||||||||||||||||
第Ⅲ次 |
|
|
|
|
|
|
|
|
|
|
|
|
||||||||||||||||||||||||||||||||||||||||||||||
全年 |
|
|
注① |
|
|
|
注⑤ |
|
注⑦ |
|
|
|
||||||||||||||||||||||||||||||||||||||||||||||
3 |
|
|
|
*项目**合同段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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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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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此表由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评价填写,当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复核评分与建设项目(市州)评分不一致时,须在“扣分依据”及“备注”栏中详细注明。 2.填表备注同表2 |
|
|||||||||||||||||||||||||||||||||||||||||||||||||||||||||
省级交通行业发展机构: 签字 (盖章)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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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年第 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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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次数及周期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
|
备注
|
||||||||||||||||||||||||||||||||||||||||||||||
个数 |
省厅汇总复核评分 |
个数 |
省厅汇总复核评分 |
单次评价权重系数 |
单次评价权重得分 |
个数 |
省厅评分 |
|||||||||||||||||||||||||||||||||||||||||||||||||||
1 |
|
|
|
甲项目**合同段 |
|
第Ⅰ次 |
|
1 |
|
1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1 |
注⑥ |
|
|
|||||||||||||||||||||||||||||||||||||||||
第Ⅱ次 |
|
|
|
|
|
|
|
|
||||||||||||||||||||||||||||||||||||||||||||||||||
第Ⅲ次 |
|
|
|
|
|
|
|
|
||||||||||||||||||||||||||||||||||||||||||||||||||
全年 |
|
注① |
|
|
注⑤ |
注⑦ |
|
|
||||||||||||||||||||||||||||||||||||||||||||||||||
…… |
|
|
|
|
|
|
|
|
|
|
||||||||||||||||||||||||||||||||||||||||||||||||
倒权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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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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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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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评价组意见: |
|
省交通运输厅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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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基建处: |
|
省公路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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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质安局: |
|
|
厅交通造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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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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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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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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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省厅组织填写,填表备注同表2
附件3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开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盖章) |
||
投标行为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
|
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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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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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
|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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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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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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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
|
|
投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4
湖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申诉人(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与申诉人关系:
一、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