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0S00/2020-020401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综合规划处
公开日期 2020-03-03 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已通车高速公路开通预留互通和新增互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3 10:15
信息来源:厅综合规划处
字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已通车高速公路开通预留互通和新增互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确保最大限度发挥高速公路整体效益,切实做到既充分利用现有互通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又合理确定预留互通的开通时机和新增互通条件,更好服务高速公路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互通

(一)开通条件。

预留互通开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10年及以上;2.前后互通收费站进出交通量均达到5000pcu/dpcu/d为标准小汽车/天,下同)及以上,或其中一个互通收费站进出交通量达到7000pcu/d及以上;3.路段主线年平均日交通量达到20000pcu/d及以上,前后互通收费站间距大于30公里。

(二)建设主体。

已通车高速公路(包括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预留互通开通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作为建设主体。

(三)运营管理。

新开通互通式立交(收费广场以内)的养护、运营纳入所在高速公路统一管理。

(四)资金筹措。

预留互通开通所需建设、运营资金,原则上以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主、申请开通方为辅,具体由申请开通方与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五)前期工作程序。

符合开通条件的预留互通,由申请开通方与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就相关建设管理及费用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预留互通建设具体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六)建设及验收标准。

建设及验收标准按照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执行,并须满足同期相关政策要求。

二、新增互通(非预留互通)

(一)增设互通应满足的条件。

1.技术。拟增设互通必须符合高速公路网结构、运营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增设互通与相邻设施(含互通、服务区、停车区等)的间距不宜小于4公里。增设互通的前后段运行速度须协调一致,原则上不得降低主线运行速度。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经技术论证满足运营安全和技术标准时,互通间距可适当减小。

2.功能。拟增设互通式立交应符合服务于重要工矿区、国家或省级产业园区、港口、机场、铁路枢纽、4A级以上风景区等重要经济节点或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的政治或经济中心更加便捷上下高速公路需要。

3.时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5年及以上;(2)前后互通收费站进出交通量均达到2500pcu/d及以上,或其中一个互通收费站进出交通量达到3500pcu/d及以上;(3)路段主线年平均日交通量达到20000pcu/d及以上,前后互通收费站间距大于10公里。

(二)建设主体。

按照“谁申请、谁筹资、谁建设”的原则,高速公路新增互通由申请开通方作为建设主体。高速公路新增互通,申请开通方须征得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新增互通收费广场以内的建设工作,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作为代建方进行代建,征拆工作由申请方负责。

(三)运营管理。

新建互通式立交(收费广场以内)的养护、运营纳入所在高速公路统一管理,项目审批前,申请开通方须与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养护、运营协议。

(四)资金筹措。

按照“谁申请、谁筹资、谁建设”的原则,新增互通所需建设、运营资金,原则上应由申请开通方承担,具体由申请开通方与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五)前期工作程序。

符合开通条件的新增互通,由申请开通方与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就相关建设管理和费用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由建设主体从工可阶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增互通由省发改委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收费广场以内的相关工作。

(六)建设及验收标准。

建设及验收标准按照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执行,并须满足同期相关政策要求。

本通知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