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5-98601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5-11-20 11: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政法〔2015〕350号
各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业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4号)、《关于印发〈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0号)和《关于印发〈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100号)要求,省厅向省直管县赋权事项33项。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转变职能,减少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工作快速平稳发展。
二、赋予管理权限
(一)国省干线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和水运建设项目等交通基础设施方面:全省性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审批,省立项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较大以上变更设计文件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省立项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7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抄送市州;国省干线公路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备案、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实施;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查或核准备案。(责任单位、部门:厅综合规划处、计划统计处、基本建设处、农村公路建设处、港航管理处、规划办,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机动车维修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等2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实施,抄送市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可除外)、出租车续牌审批、新增出租车运力审批等3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实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审批,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申报、服务质量等级、质量信誉考核等2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抄送市州。(责任单位、部门:厅运输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等4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实施,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使公路改线审批,跨越、穿越国、省道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利用国、省道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审批,跨省和跨市州进行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在法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审批等8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抄送市州。(责任单位、部门:厅路政管理处,省公路管理局)
(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及执法车辆使用证方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使用证办理审批等2项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抄送市州。(责任部门:厅政策法规处)
(五)河(航)道管理方面: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事项由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水利部门直接实施;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实施;港口深水岸线使用预审事项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查。(责任单位、部门:厅港航管理处,省水运管理局)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以扩大试点县(市)交通运输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的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指导、密切联系。厅直行业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要就本单位(部门)向试点县(市)赋权事项积极与试点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对接,加强指导,确保平稳过渡对接。
(三)统筹运作、有序推进。统筹试点县(市)体制改革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充分调动试点县(市)交
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四、其他要求
1、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积极配合,落实方案要求,及时组织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各试点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对接措施,及时总结和反馈试点工作成绩和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交通运输服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赋予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赋予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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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管理形式 |
备注 |
1 |
全省性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1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2号令)《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省政府2004年188号令)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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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立项的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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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较大以上变更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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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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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立项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
6 |
省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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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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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省干线公路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备案、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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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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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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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动车维修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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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可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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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租车续牌审批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8号)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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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增出租车运力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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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审批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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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申报、服务质量等级、质量信誉考核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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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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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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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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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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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使公路改线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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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跨越、穿越国、省道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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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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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利用国、省道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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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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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审批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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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跨省和跨市州进行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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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法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拓宽河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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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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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使用证办理审批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抄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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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试点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水利部门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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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试点县(市)直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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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试点县(市)直接报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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