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5-98616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5-08-25 1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人事〔2015〕286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2015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17日
2015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2015年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2015年省直单位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湘办发[2015]24)等文件精神,为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省厅的重点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及分类
(一)厅直单位(19个)
1、厅直行业局(5个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2、综合管理类(8个单位):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厅规划办、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省交通科技信息中心、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联合运输办公室、省地方铁路局、省交通医院;
3、交通企业类(6个单位):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公司、湖南远洋运输公司、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二)厅机关处室(19个)
1、综合部门类(8个部门):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工会。
2、业务部门类(11个部门):综合规划处、计划统计处、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农村公路建设处、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科技教育处、交通战备办公室、路政管理处、港航管理处。
厅直单位直管的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方案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
二、评估内容和方法
由厅绩效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单位(处室)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采取指标评估、领导评价、内部互评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值1000分的80%、10%、10%。其中指标评估主要突出省委、省政府和省厅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经济发展、民生建设、改革创新、法治建设、环境优化、干部作风转变等内容。
1、指标评估(800分)。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其中没有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的,可将本单位(处室)重点工作列入指标体系。(详见具体考核指标附表)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处室)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与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处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处室)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处室)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评价(100分)。由厅领导对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评分,按照平均分折算此项评价得分。
3、内部评估(100分)。包括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互评,按照平均分折算此项评价得分。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厅绩效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部署要求,会同厅直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厅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报省绩效办审定后实施。厅直单位根据厅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并于7月底前报厅绩效办备案。厅直单位的个性指标,除涉密事项外,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在绩效指标落实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须在9月3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由厅绩效办审核,报厅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准。未按时提出调整意见的,年终评估时按原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日常督查。厅绩效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厅直单位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对主要工作指标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重点工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以及厅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三)单位自评。7月下旬、10月上旬和12月中旬,厅直单位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季度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7月底前、10月8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情况报厅绩效办。
(四)年终验收。12月中下旬,由厅绩效办组织对厅直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验收。凡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依据工作台帐、报表、音像材料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定数据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人员到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确需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的,由厅绩效办统一组织。
(五)数据采集、反馈和复核。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客观公正评价被评估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本单位负责采集数据的绩效指标实行一季度一评估,并分别于7月31日、10月8日前将季度评估情况报厅绩效办,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年终评估时,对绩效指标扣分情况,须在报厅绩效办前向被扣分单位反馈;存在异议的,须组织有关单位复核。所有数据采集情况须经数据采集责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6年1月5日前报厅绩效办,具体内容为:本单位负责采集数据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数据反馈和复核情况、扣分事项详细说明。
(六)加分与扣分
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一是省直单位本级履行法定职责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8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厅表彰的,每次加2分(此类表彰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厅正式文件为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扣分。凡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8分;受到省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每次(项)扣5分;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虚报、瞒报或随意更改评估数据(结果)的,每次扣3分(以上事项可跨年度扣分)。此类扣分事项,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厅绩效办审核后,报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
(七)汇总评估情况。厅绩效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领导评价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八)审定评估结果。厅绩效办将评估结果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报厅党组审定。
四、评估等次和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类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30%,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
(二)良好等次:除去优秀等次单位后,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良好等次单位。良好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部门)总数的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厅直单位领导班子中出现塌方式腐败,或因班子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经厅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厅党组审定,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
(三)合格等次: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四)不合格等次: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有2项及以上被一票否决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经厅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厅党组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评估结果以厅党组名义通报。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单位,省厅根据有关规定,按等次分别发放奖金。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省厅进行诫勉谈话。单位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的,提请厅党组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详细的评估结果情况,以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名义向各单位一对一反馈。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