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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5-98547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公开日期 2015-08-25 1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5 16:24
信息来源: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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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党〔2015〕2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2015年6月24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湖南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厅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厅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决策流程和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厅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厅直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3.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投资规模、工作目标的确定;

  4.涉及交通运输系统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5.厅直属单位对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投资、发行股票、债券等重大投资、筹融资事项;厅属(含控股)企业对外单位(不含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以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获取中长期专项贷款事项;

  6.事关交通运输发展大局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7.涉及全系统职工切身利益及厅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破产等事项;

  8.涉及交通运输系统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

  10.厅年度因公出国计划;

  11.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2.厅级干部(含后备干部)的推荐;

  3.厅管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交流、考核及奖惩;

  4.厅机关公务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考核、奖惩及录用;

  5.省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

  6.其他需要厅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管理、挂职交流)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排及年度建设投资规模;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水运项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厅属单位办公楼新改建等项目的安排;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和重大变更审批;

  3.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等;

  4.其他应当提交厅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建议;

  2.厅机关年度预算编制的建议;

  3.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支及养护计划规模;

  4.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规模;

  5.厅机关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厅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1.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厅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厅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厅党组领导班子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多个处室的问题,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协调和沟通,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性会议进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4.选拔任用干部,厅人事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书面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当按照规定向厅人事处书面回复意见。涉及对厅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用,厅人事处还应事先按规定征求厅相关部门的意见。

  5.厅“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6.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7.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规定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厅党组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在厅党组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厅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厅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厅党组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对重大问题情况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

  4.对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厅党组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5.落实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等制度,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厅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厅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厅党组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厅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召开厅党组领导班子会议进行报告,对未完成事项厅党组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各处室执行和厅直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厅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四)厅办公室应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厅党组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厅对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人事处应当视情况对贯彻本办法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六)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将本单位年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厅党组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厅直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报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