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5-98599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5-01-04 16: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邵阳、怀化市公用事业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厅有关处室:
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运力规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出租汽车主管部门,下同)要迅速落实《规定》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在2015年年底前制定市辖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督促所辖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编制的出租汽车规划应包括预约出租汽车。
各地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出租汽车经营权具体经营期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全省出租汽车(含预约出租汽车)要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长沙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湘办发〔2013〕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8号),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州及所辖县(市、区)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审批,结果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经营权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和维稳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本着责权对等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力打击非法营运,落实维稳工作措施,掌握行业动态,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结合我省现有法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厅委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精神,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和行业服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按照《规定》明确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坚持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实现优胜劣汰。
三、积极建设电召服务平台,稳妥发展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提出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规范要求,加快本地出租汽车智能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召平台建设和应用,开通全国统一的95128约车服务电话,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预约出租汽车是出租汽车的一种经营服务方式,必须符合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纳入各地出租汽车运力总量。各地可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稳妥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出台全省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规范和配套监管措施。
四、加强从业资格证件和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统一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并依照《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条款,把强化运营服务放在重要突出位置,加强运营保障,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全面细化落实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努力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