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4-63907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开日期 | 2014-08-15 18: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传电〔2014〕2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我省“7·10”校车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7月10日省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校车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开展好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规定,切实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校车安全管理事关孩子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落实工作措施,坚决遏制死人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依法履职,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认真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严把校车使用许可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车申请,坚决不予以审查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监管,严厉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和车辆,要严格准入把关,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及时抄告教育、公安等部门,并坚决注销其经营资质或从业资格,强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加大道路运输行业,特别是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和车辆等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严厉责任追究。
三、全面排查校车通行公路隐患,确保通行公路安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公路管理或养护单位对已经政府审批同意的校车通行公路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且影响校车通行安全的,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撤消校车许可,提请相关部门终止校车运行,同时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整改并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相关审批,确保校车运行安全畅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