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4-64153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4-06-23 14: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政法〔2014〕20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行业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4〕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将组织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目的
深入考查和了解各地各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推进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促进公路、水路执法规范化,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
考评2013年以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厅直行业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重点突出对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的考评,考评重点为:
(一)“三基三化”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二)公路执法专项整改落实情况。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年度轮训情况。
三、评议考核形式和方法
考评工作采取交叉检查、案卷评查、组织执法人员考试、暗访督导等方式进行。
(一)考评方式
1.交叉检查(6月1日—6月30日)。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担任检查组组长,从当地路政、运政和海事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3-4人的检查组,实行市州间交叉检查。分组检查安排、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行业管理局)执法评议考核综合评查评分细则及标准、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附后。
省厅负责对厅直行业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并抽查部分高速公路和水运系统的二级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高速公路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具体工作方案由省高局制定并报厅备案,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省水运局负责本系统二级执法机构的执法考评工作。
2.集中组织案卷评查(7月上旬)。各交叉互查组从所检查基层执法站所随机抽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各2卷(如果没有行政强制独立案卷,则可在行政处罚案卷中抽取带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罚案卷,但应保证案卷数量。案卷必须为2013年7月1日以来办理的案件)。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附后。
3.组织执法人员考试(7月中下旬)。
今年厅组织抽考道路运政执法人员。
考试内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考试形式:闭卷。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参考人员:省厅分别从各市州随机抽取10名运政执法人员集中考试。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参考人员组考工作。
考试资料由单位自行准备。
4.暗访督查
厅将组织督导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深入基层执法站所(含高速公路)进行实地督导。重点督查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公路执法专项整改落实情况,并与被督导单位交换意见。
(二)考评范围
本次考核评议范围为: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辖区内2个县级交通运输局,辖区内基层路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和水路(海事)执法机构各1个;厅直行业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省水运局直属航道局。
(三)计分办法
市州考评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平均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平均得分×30%)+(交叉检查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30%)。考评结束后,厅将按照考评得分情况对市州交通运输局排名通报。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表彰奖励
1.优秀单位:对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考评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厅将从排名前3位的市州中,综合评选推荐2个优秀单位报部表彰;排名前8位的市州,可从受检单位中推荐2个优秀单位报厅表彰;排名后6位的市州,可从受检单位中推荐1个优秀单位报厅表彰。高速公路各管理处按综合评估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排名前3位的由厅通报表彰。凡在2013年以来被市州及以上媒体负面曝光或在暗访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单位,不得推荐表彰。
2.先进个人: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可向厅推荐2名先进个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可推荐4名先进个人,省水运局管理系统可推荐2名先进个人,其他行业管理局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
报厅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认真填写推荐表,并于2014年8月1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731-88770333,邮箱:hnjtfgc163.com)。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2号部长令,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全省性荣誉的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必须是优秀。
五、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认识此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人员,严格考评,确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实现执法考评工作的日常化。
附件:1.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厅直行业管理局)执法评议考核综合评查评分细则及标准
2.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
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4.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
5.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6.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调查表
7.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基层
执法站所推荐表
8.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推荐表
9.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先进个人推荐表
10.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互查分组安排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30日
附件1
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厅直行业管理局)执法评议考核综合评查评分细则及标准
被考核单位: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
序号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要点及评分标准 |
评查形式 |
扣分 |
备注 |
1 |
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
5 |
领导班子全年集体学法少于2次的,每少一次扣2.5分。 |
查阅学习记录、 与单位领导干部座谈 |
||
2 |
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和建设情况。 |
5 |
没有单独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扣5分;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扣4分。 |
查阅单位“三定方案” |
||
3 |
法制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
5 |
法制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5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4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
6 |
未制定相关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方案、计划的,扣6分;未制定管理制度并实施执法人员管理的,扣6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
5 |
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
6 |
未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扣6分;未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或者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扣6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
6 |
基层站所外观形象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
6 |
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6分。 未组织开展基层站所外观形象建设的,扣3分。 |
查阅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 |
||
7 |
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
6 |
没有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扣6分,没有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扣6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
8 |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6 |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配套制度,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进行执法责任追究。未全面落实的,扣3—6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
9 |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整改。 |
5 |
没有建立制度的,扣6分;查实有1件对社会、舆论监督未及时回应和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网上评查 |
注:1.以上表格中的时间范围是2013年至2014年
2.如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和台账资料的,相应项目一律得分为零
3.相应评查内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得扣成负分
附件2
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
考核项目及工作目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得分 |
备注 |
一、综合管理(18分) |
(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机制。 |
4分 |
1.没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扣2分; 2.未开展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学习的,扣2分; |
||
(二)编制数和执法人员配置情况。 |
5分 |
3.编制数量明显不能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扣1-3分; 4.直接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占站所人员总数80%以下的,扣1-2分; |
|||
(三)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
6分 |
5.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扣3分; 6.设立或者变相设立罚款指标的,扣3分; |
|||
(四)法制宣传情况。 |
3分 |
7.未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扣3分; |
|||
二、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15分) |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
5分 |
8.未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本项5分为止; 9.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每一人扣1分,扣完本项5分为止; |
||
(六)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
5分 |
10.每年开展学习培训或者岗位练兵活动少于2次的,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本小项5分为止; 11.每名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或者练兵活动少于30学时的,每一人扣0.5分,扣完本小项5分为止; |
|||
(七)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 |
5分 |
12.未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考评的,扣1-2分; 13未对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考评的,扣2分; 14.未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准军事化管理的,扣1分; |
|||
三、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15分) |
(八)办公场所、生活设施情况。 |
5分 |
15.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面积不能满足执法实际工作需要的,扣2-5分; |
||
(九)站所外部形象建设情况。 |
6分 |
16.未实现“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工作服饰、执法场所外观形象”四统一的,扣3-5分; 17.站所外观标识不完整、不整洁、工作场所管理混乱的,每一处扣0.5分,扣完本小项6分为止; |
|||
(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
4分 |
18.行政执法人员未配有符合岗位工作需要的调查取证、安全保护等装备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本小项4分为止; |
|||
四、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16分) |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 |
2分 |
19.未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的,扣1分; 20.未理顺工作流程的,扣1分; |
||
(十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
3分 |
21.未公开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当事人权利和社会监督等内容的,每一例扣0.5分; |
|||
(十三)行政执法装备管理情况。 |
4分 |
22.未建立或者未执行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扣2分; 23.行政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或者管理不规范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本小项4分为止; |
|||
(十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
7分 |
24.对上级检查、社会监督、社会舆论等反应的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每一例扣1分; 25.未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扣2分; 26.未按照要求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查工作的,扣3分; |
|||
五、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36分) |
(十五)执法规范贯彻执行情况。 |
5分 |
27.未执行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五个规范”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本项5分为止; 28.违反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完本大项36分; |
||
(十六)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
20分 |
29.案卷评查得分按照20%折算; |
|||
(十七)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
6分 |
30.未建立与职责相关的车船、业户或者路产等管理对象管理档案的,扣3分; 31.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查、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的,扣3分;监督检查记录不完整的,扣1-2分; |
|||
(十八)社会监督情况。 |
5分 |
32.未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扣2分; 33.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被媒体曝光或者当事人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扣3分; |
|||
六、加分项目(5分) |
(十九)行政执法管理绩效。 |
5分 |
34.行政执法工作被上级评为先进或者进入前三名的,加1-3分; 35.行政执法好的做法被上级推广宣传或者被媒体做宣传报道的,加1-2分。 |
附件3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备注 |
案卷合法性 |
主体部分 |
扣分 |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扣100分; 2.行政处罚对象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
|
事实部分 |
3.主要事实不清楚或者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4.孤证认定违法事实或者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5.伪造证据做出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
|||
法律依据 |
6.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
|||
程序部分 |
7.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程序的,扣100分; 8.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扣100分; 9.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送达的,扣100分; |
|||
文书制作 (20分) |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
20分 |
10.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 11.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0.5-1分; 12.文书使用推测性、含义不清词句的,扣0.5-1分; 13.需要内部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的,扣1-3分;审批、审核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14.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5.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6.文书中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车船等涉案物品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5分; 17.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的,扣2-4分; 18.使用一个送达回证送达多个文书的,扣1分; 19.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0.5-1.5分; 20.对外使用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未写明具体内容的,扣0.5-1分; |
|
执法程序 (75分) |
执法程序基本情况 |
14分 |
21.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除该执法环节的全部分数; 22.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和申请回避等相关权利的,扣1-5分; 23.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扣1-2分; 24.缺少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3分;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2-4分; |
|
立案审批 |
4分 |
25.立案案件缺少案件来源材料的,扣1分; 26.未按照规定及时立案的,扣1分; 27.案件基本情况描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扣1分; 28.立案依据填写错误的,扣1分; |
||
现场笔录 |
4分 |
29.现场笔录记载的主要内容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扣1-2分; 30.内容中使用推测性语言或者对案件进行主观定性的,扣1-2分; |
||
勘验(检查) |
3分 |
31.勘验(检查)资料不齐全,笔录主要内容不准确、不能全面记载勘验(检查)情况,勘验(检查)结果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3分; |
||
询问 |
4分 |
32.在一份询问笔录中同时询问多人的,扣2分; 33.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全面,叙述不清楚,描述不准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扣1-2分; |
||
证据登记保存 |
5分 |
34.证据登记保存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3分; 35.证据登记保存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扣2分; |
||
案件处理意见 |
4分 |
36.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证据描述不具体、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2分; 37.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明确的,扣1-2分; |
||
陈述申辩 |
4分 |
38.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未作记载或者记载不完整的,扣0.5-2分; 39.未对当事人的实质性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的,扣2分; |
||
听证 |
5分 |
40.举行听证前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扣1分; 41.举行听证需要公告而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告的,扣1分; 42.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或者听证笔录记载不全面、不准确的,扣0.5-1.5分; 43.听证结束后,未制作听证报告书或者报告书内容与听证内容不一致的,扣0.5-1.5分; |
||
集体讨论 |
5分 |
44.案情介绍、讨论过程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2分; 45.参加讨论人员意见表达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46.集体讨论无结论性意见或者结论性意见不明确的,扣1-2分; |
||
行政处罚决定 |
11分 |
47.对听证、陈述申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形的采纳情况未说明理由的,扣1-2分; 48.适用法律规定名称填写不完整或者引用的规范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扣0.5-1.5分; 49.从轻、减轻处罚缺少相关证据证明其法定情形的,扣2-4分; 50.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或者自由裁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2.5分; 51.未告知当事人执行的相关信息或者告知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扣0.5-1分; |
||
送达 |
2分 |
52.被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未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的,扣0.5-2分; |
||
纠正违法行为 |
4分 |
53.未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扣3分; 54.告知当事人的改正方式、改正内容不明确的,扣0.5-1分; |
||
执行 |
5分 |
55.未按规定实施罚缴分离的,扣2分;当场收缴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解缴的,扣0.5-1分; 56.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2分; |
||
结案报告 |
1分 |
57.案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不明确的,扣0.5-1分; |
||
归档 (5分) |
卷宗管理 |
5分 |
58.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59.卷内无目录的、卷内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不规范或者未编写页码的,扣0.5-2分; 60.卷内缺少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的,扣0.5-1分; 61.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0.5-1分。 |
附件4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备注 |
案卷合法性 |
主体部分 |
扣分 |
1.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扣100分; 2.被强制的主体、对象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
|
事实部分 |
3.事实认定不清楚或者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4.可以通过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行政强制的,扣100分; |
|||
法律依据 |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扣100分; 6.实施行政强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
|||
程序部分 |
7.未按照批准、告知(理由、依据、当事人权利)、实施、现场记录等法定环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未按照催告(公告)、批准、执行等法定环节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8.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外部文书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送达的,扣100分; |
|||
文书制作 (20分) |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
20分 |
9.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 10.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2分; 11.文书中使用推测性、含义不清的词句的,扣1分; 12.需要内部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或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1-2分; 13.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4.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5.文书中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车船等强制对象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2分; 16.需要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扣2-4分; 17.使用一个送达回证送达多个法律文书的,扣2分; 18.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1分; 19.决定文书中未载明具体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文内容的,扣2分; |
|
执法程序 基本情况 (15分) |
执法程序基本情况 |
15分 |
20.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和申请回避等相关权利的,扣15分; 21.撤销、变更、中止、终止等强制决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扣15分; 22.缺少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5分;相对人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5分;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流程(32分) |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 |
5分 |
2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期限记载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1-2分; 2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记载的,扣5分; |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
5分 |
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依据、方式、期限告知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3分; 26.未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未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法院的,扣2-4分; |
||
现场笔录 |
8分 |
27.现场笔录的主要内容不准确,未采用第三人称客观、全面记载现场事实、过程和结果等情况的,扣2-5分; 28.现场笔录未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见证人意见的,扣2分; 29.有推测性的语言或者对案件进行主观定性的,或者采取问答形式记录的,扣1-3分; |
||
扣押清单 |
5分 |
30.扣押非涉案物品,或扣押生活必需品的,扣3-5分; |
||
除外期间告知 |
2分 |
31.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没有记载委托实施情况的,扣1分; 32.没有告知当事人除外期间的,扣0.5-1分; |
||
延长扣押 |
2分 |
3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的,扣2分; 34.未告知当事人延长扣押的具体期限的,扣1分; |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5分 |
35.未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扣5分; 3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双方交接的书面凭证的,扣3分; 37.双方交接的书面凭证中对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相关情况未予记载或者记载不清楚的,扣1-2分; |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流程(23分) |
催告及公告 |
5分 |
38.未告知当事人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要求及相关事项或者告知不明确的,扣1-3分; 39.按规定应当公告而未公告的,扣3分; |
|
陈述申辩 |
4分 |
40.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记录不完整的,扣1-3分; 41.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审核的,扣1分; |
||
执行决定 |
4分 |
42.做出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时间、对象及执行方式告知不准确的,扣1-4分; |
||
代履行决定 |
5分 |
43.不符合法定情形实施代履行的,扣4分; 44.代履行决定书中没有记载法律依据、代履行人、代履行方式、时间、标的、费用预算等内容的,扣1-3分; 45.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的,事后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代履行情况的,扣2分; |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分 |
46.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执行法院等相关信息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扣1-2分; 47.申请事项描述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2分; 48.提交的附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49.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未履行移送程序的,扣5分; |
||
结案归档(10分) |
结案 |
3分 |
50.基本案情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3分; 51.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强制执行结果记载不完整的,扣2分; |
|
卷宗管理 |
7分 |
52.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0.5-1分; 53.卷内无目录的、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混乱的,扣0.5-1分; 54.卷内文书未编写页码或编写页码不规范的,扣1分; 55.卷内缺少相关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或者金属物的,扣0.5-1分; 56.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铅笔、圆珠笔书写未复印归档的,扣0.5-1分; 57.案件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等材料无法归入案卷未做说明的,扣1分; 58.案卷归档不及时的,扣0.5分。 |
附件5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备注 |
案卷合法性 |
主体部分 |
扣分 |
1.许可机关主体不合法的,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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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 |
2.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等许可项目,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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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3.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的,扣100分; |
|||
程序部分 |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重要程序出现顺序倒置的,扣100分; 5.经过听证的许可申请,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100分; |
|||
许可决定 |
6.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扣100分; 7.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扣100分; |
|||
文书制作 (18分) |
文书制作基本情况 |
18分 |
8.文书有修改的,未经加盖印章、签字等方式确认的,扣0.5-1分; 9.文书文字潦草、难以辨认、文面不整洁的,扣0.5-1分; 10.需要审核、审批的文书未经审核、审批的,扣1-3分;审批、审核意见表述不明确、有歧义的,扣0.5-1分; 11.文书中申请人等相关人员、相关材料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0.5-1分; 12.文书未填写案由或者对外使用的文书未编注案号的,扣0.5-1分; 13.文书中有关场所、时间的记载不准确、不具体的,扣0.5-1分; 14.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文书,未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的,扣2-4分; 15.对外使用的文书中执法机关未填写单位全称的,扣0.5-1分;未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每一例扣3分; 16.文书制作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扣0.5-1分; |
|
证据 (10分) |
证据基本情况 |
10分 |
17.缺少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扣3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缺少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的,扣2-4分; 18.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的,扣3分; |
|
许可程序 (67分) |
申请 |
9分 |
19.接受申请材料未出具接受凭证的,扣2分; 20.申请材料清单记载不详细或者不准确的,扣1-2分; 21.对申请材料未进行审核并记载“与原件核对无误”等类似字样的,扣1-2分; 22.申请材料不全的,未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的,扣3分; |
|
受理 |
5分 |
23.对行政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未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的,扣3分; 24.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未说明依据(理由)的,扣1-2分; |
||
现场核查 |
4分 |
25.核查内容、结果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26.执法人员核查后未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核查意见的,扣2分; |
||
陈述申辩 |
4分 |
27.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执法机关未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扣2-3分; 28.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记录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扣1-2分; |
||
特别程序 |
3分 |
29.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专家评审等程序,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
||
听证程序 |
14分 |
30.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2-3分; 31.举行听证前未按规定告知有关人员的,扣2-3分; 32.应当公告的听证未进行公告的,扣3分; 33.举行听证未制作听证笔录的,扣3分;听证笔录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1-2分; |
||
许可期限 |
10分 |
34.许可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5分; 35.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扣3分; 36.延期审批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2分; |
||
审批 |
2分 |
37.需要报经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许可申请,许可办理建议文书未明确办理建议的,扣2分; |
||
决定 |
10分 |
38.许可决定文书未载明准予(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的,扣2-4分; 39.许可决定文书未载明准予(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的,扣4分; 40.许可决定文书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或者期限的,扣1-2分; |
||
送达回证 |
4分 |
41.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件未及时送达当事人的,扣2-4分; |
||
结案 |
2分 |
42.结案文书未载明审批结果的,扣2分; |
||
归档 (5分) |
卷宗管理 |
5分 |
43.案卷无封面、备考表或者封面、备考表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44.卷内无目录的、卷内目录制作不规范、目录与资料不对应、资料排序不规范或者未编写页码的,每一项扣0.5-2分; 45.卷内缺少案件材料、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的,扣0.5-1分; 46.卷内资料破损未修补、小页纸未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证明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0.5-1分。 |
附件7
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基层
执法站所推荐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单位职责 |
|||
联系电话 |
||||
考评情况 |
||||
本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交通运输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单位职责 |
|||
联系电话 |
||||
主 要 事 迹 |
||||
本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9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名 |
性别 |
||||
所在单位 |
出生年月 |
||||
现任职务 |
文化程度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行政执法 工 作 时 间 |
||||
主 要 事 迹 |
|||||
本单位意见 |
年月日 (盖章) |
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
年月日 (盖章) |
||
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意见 |
年月日 (盖章) |
注:1、此表可复印使用,主要事迹一栏概括填写,具体事迹另附页(2000字左右),可附音像资料;
2、厅直行业管理局推荐的个人,不需填写所在地市意见栏。
附件10
一、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互查分组安排
(6月1日—6月20日)
序号 |
检查组 |
被检查地点 |
第一组 |
岳阳 |
株洲 |
第二组 |
长沙 |
衡阳 |
第三组 |
衡阳 |
永州 |
第四组 |
永州 |
郴州 |
第五组 |
郴州 |
岳阳 |
第六组 |
株洲 |
长沙 |
第七组 |
益阳 |
湘潭 |
第八组 |
湘潭 |
娄底 |
第九组 |
娄底 |
邵阳 |
第十组 |
邵阳 |
怀化 |
第十一组 |
怀化 |
湘西 |
第十二组 |
湘西 |
张家界 |
第十三组 |
张家界 |
常德 |
第十四组 |
常德 |
益阳 |
注:1、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组长商被检查市州交通运输局确定,但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检查。
2、各检查组在6月30日前,将考评情况文字材料、评分数据、各类统计表格和所抽案卷复印件报送厅法规处。
3、省高速公路系统路政执法的交叉检查工作方案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制定并在同一时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