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14-63919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
公开日期 | 2014-06-23 14: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湘交安〔2014〕20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
为有效打击水上交通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推进以“平安车船、平安渡口”为主要内容的水上“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稳定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3〕47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合力,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有效打击和治理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巩固前期“打非治违”工作成效。强化县乡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规范砂石采挖和运输行为,严格执行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坚决打击挖砂船为运砂船超限配载和运砂船超载运输行为;强化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之间联动协作、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提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安监、农业、水利、国土、公安、海事、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活动邀请新闻媒体积极参加宣传与监督,各涉砂、涉水县乡人民政府要全面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分工协作,联合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重点
(一)打击“三无”船舶从事运输和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联合渔政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联合巡航、群众监督举报等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彻查“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或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公安等部门对非法从事运输的“三无”船舶进行扣留,并要求船舶所有人按程序申请检验、登记,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拆解。对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要从严从重处罚。
发现“三无”船舶的建造、改造船厂要按程序通报省科工局和市工信(科工)、工商部门,由市工信(科工)、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二)客渡船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提请县乡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全省所有的合法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签单发航,其中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客源高峰期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全面落实“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制定完善签单员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签单发航的渡口,要核减签单员工资,对管理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要督促指导乡镇建立签单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从严打击无证驾驶、违规渡运、超载等违法行为,认真整改不穿(拿)救生衣(具)行为。
市州、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河道砂石采挖、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各安监机构要提请市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河道砂石采挖、运输行为的安全管理,组织水利、交通、海事、公安、安监、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完善的联动执法机制,规范砂石采挖、装载和运输管理,严厉打击挖砂船超量开采、不按规定配备签单员、为运砂船超载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安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河道砂石采挖行政许可部门的联动,督促其认真履行对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与挖砂船签订《杜绝给运砂船超限装载砂石的责任状》,督促县乡政府向挖砂船派驻签单员,坚决落实运砂船签单发航制度,严格执行“天气恶劣不发航、超载不发航、无证不发航、船员不适任不发航、砂石不平舱不发航”规定。每艘运砂船开航前必须保证300mm干舷,由签单员现场测量并签字确认。对不按规定执行签单发航制度的签单员、挖砂船主要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运砂船严重超载运输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运砂船超载航行行为。第一次发现运砂船超载航行,责令其停航7天,进行整改并给予顶格经济处罚;再次发现,除对船主给予经济处罚外,责令停航10天,并对船长、当班驾驶员实施暂扣6个月适任证书处罚;第三次发现,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吊销船长、当班驾驶员的适任证书,同时滞留船舶,待整改后方可放行。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超载运砂船进行处罚的同时,要追查给其装载的挖砂船,并通报给当地政府。提请当地政府责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挖砂船进行停业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吊销挖砂船《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治理无证及证书不全船舶参与运输行为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机构、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危险货物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市场准入关。海事机构对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证件不全的运输船舶,不得办理进出港手续,同时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通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治理危险品谎报瞒报行为
托运人托运危险品通过水路运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告知承运人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应急措施。海事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行为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治理“代而不管”公司和“让代不让管”船舶
要加大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代管船舶的跟踪管理力度。对船公司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掌握公司船舶的配员、动态等情况,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核实;要加强对船舶的现场安全检查,强化签证管理。对于“代而不管”的船公司要坚决按程序收回其DOC及船舶SMC;对于“让代不让管”的船舶,要将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通报至船公司及经营资质证书和营运证签发机关依法处理。
五、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自2014年6月3日至12月15日,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4年6月3日一6月20日)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于6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安委办和省水运管理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6月21日一7月10日)
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及工作部署,各地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重点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向有关企业、船舶、船员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依法经营、管理。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7月11日一11月30日)。
相关部门组织精干力量,采取突击检查、联合执法、工作督查、处罚拆解移交等手段进行,对于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12月1日一12月15日)
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省水运管理局联系人:熊寄琳
电话:0731-84883755传真:0731-84883856
电子邮箱:hnmsa00163.com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