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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4-64172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4-01-30 09: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加强我省危桥拆除重建和渡改永久性桥梁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30 09:39
信息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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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质安〔2013〕547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湘交计统〔2011〕474号)和《湖南省渡口改造管理办法》(湘交计统〔20133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桥拆除重建和渡改永久性桥梁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领导,组织对各辖区内的危桥拆除重建和渡改永久性桥梁项目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特大桥、大桥由市级交通建设质安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中、小桥由各市州依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并接受上一级质安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湘交质监〔2007〕234号)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补充工作规定》(湘交质监〔2008127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一桥一报监的原则,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满足合同和工程需要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制度运行流程,落实各项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三、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应合理确定项目工期,严格合同管理,加强检查和督促落实,强化安全监管,规范资金计量和支付。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地质勘探,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加强设计交底和现场设计服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切实提升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履约率,科学制定方案,落实技术、安全交底,加强隐患排查和施工质量自检自控。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职责,应加强驻地监理管理,逐级落实监理责任,严格监理验收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旁站、巡视职责,督促落实监理指令的整改闭合。

  四、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加强施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技术方案审批。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应按程序审批后严格落实;对于大型基础、悬臂浇筑、大型现浇支架、悬吊拼装等专项技术、安全方案,应经专家评审。

  (二)加强桥梁施工工艺控制。重点加强对钢筋骨架、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强度,预应力钢筋的张拉、锚固,桥梁支座、梁板间隙与高差等方面的控制。

  (三)加强桥梁施工安全管理。重点落实“架桥机”等八项施工作业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临时用电、临边临空防护、现浇支架、挂篮、缆吊系统、临时索塔、大型模板、架桥机、水泥存储罐等重点部位的监管。

  (四)加强试验检测管理。检测机构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试验负责人应具有检测工程师证书。工地试验室应拥有集料、混凝土力学性能等试验能力。施工和监理合同段不得共同组建工地试验室,各自试验室的母体机构不得为同一家检测单位。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和第三方独立抽检项目的取样、送样应由监理见证。

  五、做好交竣工质量检测及鉴定。交工验收前,交通建设质安监督机构应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技术服务项目委托办法》(湘交计统〔2013〕368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桥梁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特大桥、大桥和采用特殊结构型式的中桥,应进行承载能力试验。中、小桥的交工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出现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蔽工程缺陷和经济财产损失的,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督机构要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12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