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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14-64166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日期 2014-01-03 16: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3 16:35
信息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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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办函[2014]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邵阳、怀化市公用事业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排,2013年度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下同)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将于201415日全面启动。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燃油消耗信息采集工作,提升燃油消耗数据审核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的重要性

  成品油价格补助是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领域非常重要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推动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下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统计申报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燃油消耗数据可靠、补助资金发放过程公开,全力维护成品油价格补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真做好数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所有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补助范围的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原则上均需分别通过“湖南省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助申报系统”和“湖南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申报燃油消耗数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加大对经营者进行政策宣传,加强对数据填报人员的培训,避免在不熟悉政策的情况下漏填、误填或错填信息,保证申报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准确。

  201312月31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保障,完成辖区内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用户信息梳理工作。对于辖区内新成立、注销、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发生调整的经营者,应对其账号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燃油消耗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按时保质完成数据申报和审核工作

  (一)农村水路客运

  1.2014年1月31前,县级水运管理机构组织符合规定的经营者通过“湖南省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助申报系统”申报2013年度油耗数据。

  2.2014年2月10前,县级水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农村水路客运燃油申报数据进行初审,严格核实系统内的农村水路客运船舶,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和燃油补助条件的一律删除;年度内新增的船舶,必须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县级水运管理机构要通过系统导出县级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连同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市(州)水运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2014年2月25前,各市(州)水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客运船舶和油料消耗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各县(市、区)船舶油料消耗总量核定补助用油量。经核准后,通过系统导出市(州)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连同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省水运管理局,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4.2014年3月5前,省水运管理管理局对各市州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二)城乡道路客运

  1.2014年1月10前,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基础档案、行驶记录仪、税控计价器、运营台账、加油票据等通过“湖南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申报2013年度油耗数据。其中企业车辆由所属企业自行填报,个体车辆可由所属管理机构代为填报。

  经营者数据申报完毕后打印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必须签字盖章上报至县级或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中企业填报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车辆填报除需本人签字认可外,还需加盖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位公章。

  2.2014年1月20前,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申报数据进行初审,其中农村客运要仔细核对车辆的座位数和系数座位,并按照厅划分途径三类地区的标准,明确车辆发往那一类地区。初审完成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数据汇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2014年1月31前,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的数据进行复核,于125日前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2014年2月7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生成本级汇总数据,签字盖章后,并上报至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5.2014年2月15前,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数据导入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

  (三)2014年35日前,厅组织对全省2013年度农村水路客运和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采取张榜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方式,省市两级网上公示,县级开通网站的单位必须同时在网上和张榜公示。没有开通网站的单位在单位办公楼政务公开栏和各客运站(码头、渡口)张榜公示。省水运管理局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公示全省本行业2013年度申报对象。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示本地区本行业2013年度申报对象,其中市州公示范围应包括市区和所辖县(市、区)申报对象。

  (四)20143月15日前,厅分析补助用油量同比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汇总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四、加强燃油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和抽查

  (一)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对申报船舶相关凭证和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运营台账等资料,确保申报船舶、车辆具备补助资格、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营运里程与油耗数据真实准确,并将申报补助客运经营者明细资料建档保存,以备相关部门抽查、复核。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按程序上报送审资料。对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资料的,省将发出书面通知,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报送单位自行负责。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数据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发布公示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经营者和公众投诉、反馈情况重点核查,纠正油耗数据,保障补助对象准确、燃油消耗数据可靠。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市(州)的油耗申报数据严格审核把关,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者、企业、机构,一经查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三)厅将根据各地区上报数据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核查。对申报数据不规范或燃油消耗量不符合实际的地区,厅将在数据汇总时予以修正并进行通报。对通报的企业和地区,将核减其相应的燃油补助资金。

  五、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城乡道路客运燃油价格补助工作,并及时在申报系统中填报或更新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联系方式:

  (一)厅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处联系人:刘昌春,电话:0731-88770135。

  (二)省农村水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水运管理局。联系人:潘素芳,电话:0731-84883853。

  (三)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76.40.78:883/

  总联系人:李春兰、唐良骥。

  城市客运行业联系人:周良,电话:0731-82582271

  农村客运行业联系人:王超进,电话:0731-82582272。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1月3